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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委要求各单位开展检测试验结果排查工作

时间:2014-02-13 14:50

市住建委日前发出《关于开展对检测试验结果排查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4〕1 号),全文如下:

 

各集团总公司、各相关单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开展近期网格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部分受检工程参建各方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相关规定实施检测试验工作,主要表现在:一是施工单位未建立不合格检测试验结果台账,或检测试验台帐不规范,存在试样重复编号等问题;二是施工单位对不合格检测试验结果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抽撤、替换不合格检测试验报告;三是监理单位对已出具的见证记录不及时追查结果,造成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使用在工程上;四是监理单位随意出具见证记录,导致当出现不合格检测试验结果时,施工单位能够再次取得见证记录,使用同一编号对同批次材料进行重新检测试验,直至检测试验结果合格后用合格的检测试验报告替换之前不合格的检测试验报告;五是施工、监理单位未认真审查检测试验结果,导致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建筑材料使用在工程上。

为加强建筑材料、工程实体的检测试验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自查阶段。

自查时间2014年1月6日—2014年2月16日。

工程各参建单位应立即组织开展对检测试验结果的排查,对检测试验结果不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及工程实体,施工单位应按相关要求进行处理,监理单位应对其处理情况进行监理,并填写不合格项处置记录。

二、执法检查阶段。

检查时间:2014年2月17日—2014年2月28日。

市监督总站将分组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对企业自查发现且正在整改的问题,将不进行查处;对企业未发现的质量问题,将依法进行查处。

施工单位检查重点:试验计划、试样台帐、检测试验报告目录及检测试验报告等。

监理单位检查重点: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见证记录、见证取样过程照片、不合格项处置记录等。

三、工作要求

(一)工程参建各方应高度重视此次排查工作。应利用冬季施工淡季对已完成的施工内容进行全面排查,确保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工程实体质量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对排查发现的检测试验结果不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及工程实体,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为确保见证记录的真实性、有效性,自2014年3月1日起,监理单位应按附件要求填写见证记录。

(二)施工单位应高度重视检测试验管理工作。一是应加强试样管理,应按单位工程分类建立试样台帐,试样编号应采用试样名称拼音简写及数字形式,应确保试样编号的唯一性、连续性,不得空号、重号;二是不得伪造见证记录;三是应加强检测试验委托管理,应明确检测项目和检测试验结果判定依据,当判定依据为设计要求时,必须明确设计要求;四是应认真审核检测试验结果,对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及工程实体,应按相关要求进行处理,并在试样台帐中注明处置情况,同时并留存相应处理记录和照片等。五是应加强对检测试验报告的管理,严禁抽撤、替换或修改不合格检测试验报告,并按单位工程分类建立检测试验报告目录;

(三)监理单位应高度重视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工作。一是应按相关要求对进场建筑材料及工程实体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必须确保见证取样和送检过程的真实性,并留存见证取样影像资料或照片。二是应认真填写的见证记录(附件),确保见证记录填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且见证人员应为在监督机构、检测机构备案的人员;三是应建立检测试验结果跟踪制度,确保及时掌控每份见证记录的检测试验结果,当检测试验结果为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时,应对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理,并填写不合格项处置记录。

(四)市监督总站将加大对此次排查工作的检查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查处,同时依据《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记分处理。对未认真按照此次通知要求开展自查工作的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将进行全市通报批评。

附件:见证记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月2日            

(来源:市住建委网站,发布时间:201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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