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地下管线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3〕3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建办质电〔2013〕27号)等工作要求,结合建筑施工领域特点,市住建委日前发出《关于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4〕10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从发文之日起,各单位以检查在施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地下管线保护工作为主要手段,组织开展地下管线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工程各参建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结合网格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监督抽查。
二、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是否向施工单位提供了相关的地下管线的有关资料;是否依法分包工程;是否保障了地下管线改移、保护工作在内的相关安全生产费用投入。
(二)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是否会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制定了地下管线专项防护方案,并在施工中采取相应的地下管线防护措施。仍不能确保管线安全或者施工安全的,建设单位是否会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对管线进行改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三)对于地下管线复杂的深基坑工程、顶管工程、地下暗挖工程等,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组织专家论证;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是否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四)深基坑工程是否按照《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京建发〔2013〕435号)的有关要求进行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当地下管线沉降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时,是否采取了应急措施。
(五)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是否严格执行《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挖掘工程地下管线安全防护机制工作意见(试行)的通告》(2011年通告第3号),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建立对接配合机制;是否在实施挖掘作业前,会同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进行地下管线资料技术交底、地下管线位置现场交底,并制定了事故应急抢险预案。
(六)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是否严格按照《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暂行办法》(京建发〔2010〕746号)和《关于防范暗挖施工造成城区道路坍塌的实施意见》(京建发〔2013〕288号)等文件要求,对地下管线进行保护。
三、工程各参建单位要高度重视地下管线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通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并立即整改,查找并纠正管理中存在的漏洞。要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施工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破坏地下管线事故的通知>的通知》(京建发〔2011〕20号)等有关文件,认真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地下管线保护工作。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要进一步加强属地监管,对检查中发现危及地下管线的安全隐患,要及时督促工程各参建单位进行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
四、请各单位于2014年3月20日前,将本单位专项治理工作阶段性总结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管理处。
(来源:市住建委网站,发布时间:2014-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