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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委、市安监局关于防范暗挖施工造成城区道路坍塌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3-07-03 19:55

市住建委、市安监局关于防范暗挖施工

造成城区道路坍塌的实施意见

京建发〔2013〕288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区、县安全监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各有关部门,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各道路、管线等产权单位及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由于轨道交通工程、管线工程和地下空间开发工程等进行地下暗挖施工活动较多,容易导致道路塌陷事件发生,安全隐患比较突出。为了进一步加强暗挖工程的安全管理,防范因地下暗挖施工造成道路塌陷,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相关职责

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依法进行招投标,认真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开工报告。要单独列支并及时足额拨付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督促施工单位专款专用。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有关超前支护、注浆加固等涉及安全措施费用的计量方式,应首先满足施工防坍塌安全要求。建设单位要建立暗挖风险管理体系和应急响应机制,使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提倡建立人员安全定位管理系统等。

二、设计单位要优化暗挖施工设计方案

设计单位在进行选址设计时,应尽可能远离雨污水管线、河湖等风险源。在结构形式选择时应尽可能选用拱形断面,原则上不得选用平顶直墙结构,确实无法避开的,应进行专家论证,并提出防坍塌控制设计措施。

三、施工单位要履行现场质量安全职责

施工单位要严格依法施工,落实主体责任,履行暗挖施工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审批手续,并严格按方案实施。要严格落实《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暂行办法》(京建发〔2010〕746号)的要求,建立完善超前地质预判、暗挖工程动土、临时支护拆除等防坍塌企业内控机制及管理制度。施工单位项目部要编制坍塌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进一步落实监理单位责任

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核暗挖施工专项施工方案,按要求组织条件验收,严禁擅自降低验收标准和弄虚作假。要进一步落实暗挖施工注浆和视频监控监理旁站,认真监督施工单位按方案实施,发现坍塌事故隐患要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停止施工并及时上报。

五、进一步落实监测单位职责

第三方监测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开展监测,要配备巡视人员,并在规定的时间上传监测数据,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积极参与预警响应处置。

六、认真落实工程建设监管职责

各职能部门应依法按职责分工,加强暗挖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市规划委负责对规划方案安全方面的审查或评审,加强对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质量审查的监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市政市容、交通、水务、民防、电力、铁路等有关部门,负责有关专业工程中实施暗挖施工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市容、交通、水务、民防、电力、铁路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相关工程暗挖施工的巡查和管理。在巡查中,发现无施工许可施工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七、高度重视施工技术的选取及现场管理工作

设计单位在进行施工工法选择上,应优先选择对地面扰动小、沉降少的工法,对临近河湖的基坑工程应优先选用连续墙支护形式。施工单位在注浆加固过程中应选用有效可计量的设备设施,并严格按照配合比施工。注浆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施工过程中应有技术管理人员现场全程管控。当暗挖施工遇不良地质水文等复杂环境时,施工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提出采取地层加固、优化施工工艺、变更施工工法等有效措施,确保地层和周边建(构)筑物不发生有害沉降、变形。

八、高度重视道路地层空洞检查工作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检测机构对暗挖施工路线影响范围内的地层进行空洞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提交给道路相关责任产权单位作为地层空洞处理的依据。建设单位未委托检测机构进行地层空洞普查,进而施工时发生路面坍塌事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事故相关责任。地层空洞普查结果提交道路责任产权单位后,道路产权单位应及时给予回复,并在回复内明确对地层空洞进行加固处理的时间,如因拖延或未处理导致施工时发生路面坍塌事故的,由责任产权单位承担事故责任。道路产权单位应委托检测机构进行加固处理后地层密实性探测,对地层空洞处理结果负责。因施工导致道路坍塌事故的,施工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相关单位应配合施工单位做好现场处置。开工前,道路产权单位应将地层空洞处理结果反馈建设单位,确保地层密实。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产权单位应联合委托检测单位对地层空洞进行探测,确保道路安全。

九、各管线产权单位要做好配合工作

因暗挖施工需要,建设单位查询相关地下管线、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确保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管线产权单位要与进行暗挖施工的各参建单位建立“手拉手”对接联系机制,遇有管线渗漏可能导致坍塌事故的安全隐患时,管线产权单位须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施工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破坏地下管线事故的通知》(京政办发〔2010〕47号)和《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挖掘工程地下管线安全防护机制工作意见(试行)的通告》(2011年通告第3号)的相关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因渗漏造成作业面和道路坍塌。管线产权单位未落实相关要求而导致坍塌事故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做好穿越工程的日常工作和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新建暗挖工程各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后,建设单位将有关施工资料报送市交通委,并执行《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道路养护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区域内道路的巡视检查,发现路面塌陷或沉陷的,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及各参建单位在地下暗挖工作面超前监(检)测或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上方路面有沉陷的,需立即开挖道路进行查勘或加固处理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立即向市交通委提出申请。市交通委要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及时给予批复,如遇紧急情况可采用口头申请、口头答复的方式对建设单位的掘路占路申请进行批准。特别情况,可采取先行处置,手续后补的方式处理。涉及占路施工影响交通通行的情况时,建设单位还应及时向市公安局交管局提出施工期间停止机动车通行的申请。

十一、加大事故查处力度

暗挖工程发生道路塌陷导致公共安全事故的,按照市和区(县)政府授权,成立事故调查组,依法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坚决查处无招投标、无证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该招不招、无证施工的等严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应依法停止项目施工,造成人员伤亡的,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事故责任参建单位属国有企业的由相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通报批评,并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领导的处理意见上报上级部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6月4日

(来源:市住建委网站,发布时间:2013-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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