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关于印发“十二五”绿色建筑
和绿色生态城区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城乡建设的全过程,加快推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镇,实现美丽中国、永续发展的目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等,我部制定了《“十二五”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4月3日
“十二五”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发展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3月)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快速发展的历史时期,人口、资源、环境的压力日益凸显。为探索可持续发展的城镇化道路,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直接指导下,我国先后在天津、上海、深圳、青岛、无锡等地开展了生态城区规划建设,并启动了一批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建设绿色生态城区、加快发展绿色建筑,不仅是转变我国建筑业发展方式和城乡建设模式的重大问题,也直接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国家的长远利益。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绿色生态城区和绿色建筑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镇,实现美丽中国、永续发展的目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等,制定本规划。
到“十二五”期末,绿色发展的理念为社会普遍接受,推动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发展的经济激励机制基本形成,技术标准体系逐步完善,创新研发能力不断提高,产业规模初步形成,示范带动作用明显,基本实现城乡建设模式的科学转型。新建绿色建筑10亿平方米,建设一批绿色生态城区、绿色农房,引导农村建筑按绿色建筑的原则进行设计和建造。“十二五”时期具体目标如下:
1.实施100个绿色生态城区示范建设。选择100个城市新建区域(规划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等)按照绿色生态城区标准规划、建设和运行。
2.政府投资的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2014年起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3.引导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住宅小区,2015年起,直辖市及东部沿海省市城镇的新建房地产项目力争50%以上达到绿色建筑标准。
4.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十二五”期间,完成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4亿平方米以上,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5000万平方米,公共建筑节能改造6000万平方米;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农村节能示范住宅40万套。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紧紧抓住城镇化、工业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的战略机遇期,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以绿色建筑发展与绿色生态城区建设为抓手,引导我国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的转变,促进城镇化进程的低碳、生态、绿色转型;以绿色建筑发展与公益性和大型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建设、城镇旧城更新等惠及民生的实事工程相结合,促进城镇人居环境品质的全面提升;以绿色建筑产业发展引领传统建筑业的改造提升,占领材料、新能源等新兴产业的制高点,促进低碳经济的形成与发展。
在理念导向上,倡导人与自然生态的和谐共生理念,以人为本,以维护城乡生态安全、降低碳排放为立足点,倡导因地制宜的理念,优先利用当地的可再生能源和资源,充分利用通风、采光等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发展绿色建筑,倡导全生命周期理念,全面考虑建筑材料生产、运输、施工、运行及报废等全生命周期内的综合性能。在目标选取上,发展绿色建筑与发展绿色生态城区同步,促进技术进步与推动产业发展同步,政策标准形成与推进过程同步。在推进策略上,坚持先管住增量后改善存量,先政府带头后市场推进,先保障低收入人群后考虑其他群体,先规划城区后设计建筑的思路。
一是规模化推进。根据各地区气候、资源、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不同特点,因地制宜地进行绿色生态城区规划和建设,逐步推动先行地区和新建园区(学校、医院、文化等园区)的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
二是新旧结合推进。将新建区域和旧城更新作为规模化推进绿色建筑的重要手段。新建区域的建设注重将绿色建筑的单项技术发展延伸至能源、交通、环境、建筑、景观等多项技术的集成化创新,实现区域资源效率的整体提升。旧城更新应在合理规划的基础上,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统筹规划进行老旧小区环境整治;老旧基础设施更新改造;老旧建筑的抗震及节能改造。
三是梯度化推进。充分发挥东部沿海地区资金充足、产业成熟的有利条件,优先试点强制推广绿色建筑,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中部地区结合自身条件,划分重点区域发展绿色建筑。西部地区扩大单体建筑示范规模,逐步向规模化推进绿色建筑过渡。
四是市场化、产业化推进。培育创新能力,突破关键技术,加快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开发应用节能环保型建筑材料、装备、技术与产品,限制和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大力推广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综合应用,培育绿色服务产业,形成高效合理的绿色建筑产业链,推进绿色建筑产业化发展。在推动力方面,由政府引导逐步过渡到市场推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提升企业的发展活力,加大市场主体的融资力度,推进绿色建筑市场化发展。
五是系统化推进。统筹规划城乡布局,结合城市和农村实际情况,在城乡规划、建设和更新改造中,因地制宜纳入低碳、绿色和生态指标体系,严格保护耕地、水资源、生态与环境,改善城乡用地、用能、用水、用材结构,促进城乡建设模式转型。
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确定100个左右不小于1.5平方公里的城市新区按照绿色生态城区的标准因地制宜进行规划建设。并及时评估和总结,加快推广。推进绿色生态城区的建设要切实从规划、标准、政策、技术、能力等方面,加大力度,创新机制,全面推进。一是结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制定绿色生态城区和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因地制宜确定发展目标、路径及相关措施。二是建立并完善适应绿色生态城区规划、建设、运行、监管的体制机制和政策制度以及参考评价体系。三是建立并完善绿色生态城区标准体系。四是加大激励力度,形成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贷款贴息等多样化的激励模式。进行绿色生态城区建设专项监督检查,纳入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项检查制度,对各地绿色生态城区的实施效果进行督促检查。五是加大对绿色环保产业扶持力度,制定促进相关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建设绿色生态城区的城市应制定生态战略,开发指标体系,实行绿色规划,推动绿色建造,加强监管评价。一是制定涵盖城乡统筹、产业发展、资源节约、生态宜居等内容的绿色生态城区发展战略。二是建立法规和政策激励体系,形成有利于绿色生态城区发展的环境。三是建立包括空间利用率、绿化率、可再生能源利用率、绿色交通比例、材料和废弃物回用比例、非传统水资源利用率等指标的绿色生态城区控制指标体系,进而制定新建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绿色生态城区全面建设。四是在绿色生态城区的立项、规划、土地出让阶段,将绿色技术相关要求作为项目批复的前置条件。五是完善绿色生态城区监管机制,严格按照标准对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阶段进行全过程监管。六是建立绿色生态城区评估机制,完善评估指标体系,对各项措施和指标的完成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价,确保建设效果,指导后续建设。
一是建立绿色建筑全寿命周期的管理模式,注重完善规划、土地、设计、施工、运行和拆除等阶段的政策措施,提高标准执行率,确保工程质量和综合效益。二是建立建筑用能、用水、用地、用材的计量和统计体系,加强监管,同时完善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等制度。三是抓好绿色建筑规划建设环节,确保将绿色建筑指标和标准纳入总体规划、控制性规划、土地出让等环节中。四是注重运行管理,确保绿色建筑综合效益。五是明确部门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筹负责绿色建筑的发展,并会同发改、教育、卫生、商务和旅游等部门制定绿色社区、绿色校园、绿色医院、绿色宾馆的发展目标、政策、标准、考核评价体系等,推进重点领域绿色建筑发展。
一是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制定村镇绿色生态发展指导意见和政策措施,完善村镇规划制度体系,出台绿色生态村镇规划编制技术标准,制定并逐步实施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对小城镇、农村地区发展绿色建筑提出要求。继续实施绿色重点小城镇示范项目。编制村镇绿色建筑技术指南,指导地方完善绿色建筑标准体系。二是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各地开展农村地区土地利用、建设布局、污水垃圾处理、能源结构等基本情况的调查,在此基础上确定地方村镇绿色生态发展重点区域。出台地方鼓励村镇绿色发展的法规和政策。组织编制地方农房绿色建设和改造推广图集。研究具有地方特色、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建筑材料、结构体系和实施方案。三是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符合本地绿色生态发展要求的新农村规划。鼓励农民在新建和改建农房过程中按照地方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农房建设和改造。结合建材下乡,组织农民在新建、改建农房过程中使用适用材料和技术。
(五) 着力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推动老旧城区的生态化更新改造
一是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加强指导和监督,建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长效工作机制。二是制定既有居住、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标准及相关规范。三是设立专项补贴资金,各地方财政应安排必要的引导资金予以支持,并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建筑节能服务模式,创新资金投入方式,落实改造费用。四是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编制地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工作方案。五是推动城市旧城更新实现“三改三提升”,改造老旧小区环境和安全措施,提升环境质量和安全性,改造供热、供气、供水、供电管网管线,提升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改造老旧建筑的节能和抗震性能,提升建筑的健康性、安全性和舒适性。六是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节能改造实施过程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对施工过程进行全过程全方面监管,确保节能改造工程的质量。七是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节能改造中应大力推广应用适合本地区的新型节能技术、材料和产品。
(一) 强化目标责任
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将规划目标任务科学分解到地方,将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地方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节能减排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进行责任追究。
一是健全、完善绿色建筑推广法律法规体系。二是引导和鼓励各地编制促进绿色建筑地方性法规,建立并完善地方绿色建筑法规体系。三是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修订工作,明确从规划阶段抓绿色建筑,从设计、施工、运行和报废等阶段对绿色建筑进行全寿命期监管。四是加强对绿色建筑相关产业发展的规范管理,依法推进绿色建筑。
一是加快制定《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查办法》,研究编制全国绿色生态城区指标体系、技术导则和标准体系。二是引导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适合本地区的绿色建筑标准体系,适合不同气候区的绿色建筑应用技术指南、设备产品适用性评价指南、绿色建材推荐目录。三是加快制定适合不同气候区、不同建筑类型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培育和提高地方开展评价标识的能力建设,大力推进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四是制定配套的产品(设备)标准,编制绿色建筑工程需要的定额项目。五是鼓励地方出台农房绿色建筑标准(图集)。
(四) 加强制度监管
实行以下十项制度:一是绿色建筑审查制度,在城市规划审查中增加对绿色生态指标的审查内容,对不符合要求的规划不予以批准,在新建区域、建筑的立项审查中增加绿色生态指标的审查内容。二是建立绿色土地转让制度,将可再生能源利用强度、再生水利用率、建筑材料回用率等涉及绿色建筑发展指标列为土地转让的重要条件。三是绿色建筑设计专项审查制度,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增加绿色建筑专项审查,达不到要求的不予通过。四是施工的绿色许可制度,对于不满足绿色建造要求的建筑不予颁发开工许可证。五是实行民用建筑绿色信息公示制度,建设单位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根据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把民用建筑的绿色性能以张贴、载明等方式予以明示。六是建立节水器具和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强制推广制度,不使用符合要求产品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对太阳能资源适宜地区及具备条件的建筑强制推行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系统。七是建立建筑的精装修制度,对国家强制推行绿色建筑的项目实行精装修制度,对未按要求实行精装修的绿色建筑不予颁发销售许可证。八是完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建立自愿性标识与强制性标识相结合的推进机制,对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的一般住宅和公共建筑,实行自愿性评价标识,对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的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率先实行评价标识,并逐步过渡到对所有新建绿色建筑均进行评价标识。九是建立建筑报废审批制度,不符合条件的建筑不予拆除报废;需拆除报废的建筑,所有权人、产权单位应提交拆除后的建筑垃圾回用方案,促进建筑垃圾再生回用。十是建立绿色建筑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全面培训绿色生态城区规划和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安装、评估、物业管理、能源服务等方面的人才,实行考证并持证上岗制度。
规划期内要着重建立和完善如下体制与机制:一是建立和完善能效交易机制。研究制定推进能效交易的实施意见,研究制定能效交易的管理办法和技术规程,指导和规范建筑领域能效交易。建立覆盖主要地区的建筑能效交易平台。积极与国外机构交流合作,推进我国建筑能效交易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二是积极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合同能源管理。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能源服务行为,利用国家资金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为国家机关办公楼、大型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三是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全面落实供热计量收费。建立健全供热计量工程监管机制,实行闭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严把计量和温控装置质量,要由供热企业在当地财政或者供热等部门监督下按照规定统一公开采购。全面落实两部制热价制度,取消按面积收费。四是积极推动以设计为龙头的总承包制。要研究制定促进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的推进意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相关激励政策,逐步建立鼓励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的长效机制。进行工程总承包的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工程总承包。五是加快培育和形成绿色建筑的测评标识体系。修订《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严格贯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对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效测评标识。指导和督促地方将能效测评作为验证建筑节能效果的基本手段以及获得示范资格、资金奖励的必要条件。加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能力建设力度,完成国家及省两级能效测评机构体系建设。
一是国家设立绿色建筑领域的重大研究专项,组织实施绿色建筑国家科技重点项目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二是加大绿色建筑领域科技平台建设,同时建立华南、华东、华北和西南地区的国家级绿色建筑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鼓励开展绿色建筑重点和难点技术的重大科技攻关。三是加快绿色建筑技术支撑服务平台建设,积极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和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研发、设计、咨询、检测、评估与展示等方面的专业服务,开发绿色建筑设计、检测软件,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技术标准、从事技术研究和推广、实施国际合作、组织培训等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四是建立以企业为主,产、学、研结合的创新体制,国家采取财政补贴、贷款贴息等政策支持以绿色建筑相关企业为主体,研究单位和高校积极参与的技术创新体系,推动技术进步,占领技术与产业的制高点。五是加快绿色建筑核心技术体系研究,推动规模化技术集成与示范,包括突破建筑节能核心技术,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开展住区环境质量控制和关键技术,改善提升室内外环境品质;发展节水关键技术,提升绿色建筑节水与水资源综合利用品质;建立节能改造性能与施工协同技术,推动建筑可持续改造;加强适用绿色技术集成研究,推动低成本绿色建筑技术示范;加快绿色施工、预制装配技术研发,推动绿色建造发展。六是加大高强钢筋、高性能混凝土、防火与保温性能优良的建筑保温材料等绿色建材的推广力度。建设绿色建筑材料、产品、设备等产业化基地,带动绿色建材、节能环保和可再生能源等行业的发展。七是定期发布技术、产品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目录,促进绿色建筑技术和产品的优化和升级。八是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绿色环保产业的资金支持,对于生产绿色环保产品的企业实施贷款贴息等政策。
一是支持绿色生态城区建设,资金补助基准为5000万元,具体根据绿色生态城区规划建设水平、绿色建筑建设规模、评价等级、能力建设情况等因素综合核定。对规划建设水平高、建设规模大、能力建设突出的绿色生态城区,将相应调增补助额度。支持地方因地制宜开展绿色建筑法规、标准编制和支撑技术、能力、产业体系形成及示范工程。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创新资金运用方式,放大资金使用效益。二是对二星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给予奖励。二星级绿色建筑4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三星级绿色建筑80元/平方米。奖励标准将根据技术进步、成本变化等情况进行调整。三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绿色建筑定额,据此作为政府投资的绿色建筑项目的增量投资预算额度,对满足绿色建筑要求的项目给予快速立项的优惠。四是绿色建筑奖励及补助资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资金向保障性住房及公益性行业倾斜,达到高星级奖励标准的优先奖励,保障性住房发展一星级绿色建筑达到一定规模的也将优先给予定额补助。五是改进和完善对绿色建筑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可对购买绿色住宅的消费者在购房贷款利率上给予适当优惠。六是研究制定对经标识后的绿色建筑给予开发商容积率返还的优惠政策。
一是大力扶持绿色建筑咨询、规划、设计、施工、评价、运行维护企业发展,提供绿色建筑全过程咨询服务。二是完善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奖机制,奖励绿色建筑领域的新建筑、新创意、新技术的因地制宜应用,大力发展乡土绿色建筑。三是加强绿色建筑全过程包括规划、设计、建造、运营、拆除从业主体的资质准入,保证绿色建筑的质量和市场有序竞争。四是建立绿色建筑从业人员(咨询、规划、设计、施工、评价、运行管理等从业人员)定期培训机制,对绿色建筑现行政策、标准、新技术进行宣贯。五是加强高等学校绿色建筑相关学科建设,培养绿色建筑专业人才。
一是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渠道普及绿色建筑知识,提高群众对绿色建筑的认识,树立绿色节能意识,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二是加大绿色建筑的相关政策措施和实施效果的宣传力度,使绿色建筑深入人心。三是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绿色建筑理念的发展与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