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
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法〔2012〕26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省(市)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2011年,我委印发了《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结合试行情况,我委对暂行办法进行了部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2.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中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标准
2012年11月19日
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
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记录、评价、公布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采集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在本市建筑市场从事相关活动的市场行为信息,对其做出评价并实施差别化监管的活动。
第四条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制定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负责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负责市场行为信息的审核和认定,负责对其他部门或组织提供的相关市场行为信息的采用,负责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与评价结果的发布,并组织实施差别化监管。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监管的建设项目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息的记录、审核,并依照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依法承揽的建设工程,受到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业相关专业协会、北京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奖励和表彰,取得的对行业科技进步产生重要影响的创新成果,以及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市场行为信息。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违反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强制性标准、执业规程,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受到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处理等方面的市场行为信息。
第二章 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
第七条 良好行为信息按下列规定采集:
(一)本市注册、中央在京、外省(市)进京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在本市取得与建设工程相关的经营合同额信息,由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自动记录;
(二)本市注册、中央在京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在外省(市)或国外取得与建设工程相关的经营合同额信息,由企业或个人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自行申报,并对所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其进行公示,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本市市场行为信用评价;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及市级专业协会给予的表彰、奖励,由负责组织开展表彰、奖励的部门或组织在决定正式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予以记录;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其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业相关专业协会给予的表彰、奖励,由获奖的企业或个人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自行申报,并对所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其进行公示。其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业相关专业协会给予的表彰、奖励,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本市市场行为信用评价;
(五)本市注册、中央在京、外省(市)进京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在本市取得的技术专利、参与标准制定、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信息,可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自行申报,并对所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其进行公示。
第八条 不良行为信息按下列规定采集: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信息,通过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工作平台自动采集。
第九条 建立异议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对其市场行为信息提出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填报申诉的相关内容及联系方式,并将相关证明材料一次性提交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对异议信息进行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第三章 市场行为信用评价
第十条 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按照《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标准》(附件1)、《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中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标准》(附件2),每天自动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两年内的市场行为进行评价,并于次日8时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公布排名和得分。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注册建造师可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查询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得分=基础分值+良好行为得分-不良行为得分。其中: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基础分值(或初始分值)为50分。
评价工作启动后,在本市新注册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新取得执业资格的注册建造师的初始分值为50分;外省(市)新进京备案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其初始分值按本市相应资质等级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或注册建造师评价得分的平均值确定。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良好行为得分,满分为50分,其中:
业绩满分为20分。中标合同额总和全市排名为1至10名的得20分,为11至20名的得19.5分,每10名为一个档次,依此类推;400名以后有工程项目的得0.5分,没有工程项目的为0分。
表彰、奖项满分为20分。获得的奖项得分总和全市排名为1至10名的得20分,11至20名的得19.5分,每10名为一个档次,依此类推;未获奖的为0分。
科技进步满分为5分。获得的奖项得分总和全市排名为1至10名的得5分,为11至20名的得4.5分,每10名为一个档次,依此类推;未获奖的为0分。
社会责任满分为5分。每参加一次由市政府组织的援建、抢险救灾、重大活动有关的工程建设得1分。
第十三条 注册建造师良好行为得分,满分为50分,其中:
业绩满分为20分。中标合同额总和全市排名为1至100名的得20分,为101至200名的得19.5分,每100名为一个档次,依此类推;4000名以后有工程项目的得0.5分,没有工程项目的为0分。
表彰、奖项满分为20分。获得的奖项得分总和全市排名为1至15名的得20分,为16至30名的得19.5分,每15名为一个档次,依此类推;未获奖的为0分。
科技进步满分为5分。获得的奖项得分总和全市排名为1至40名的得5分,为41至80名的得4.5分,每40名为一个档次,依此类推;未获奖的为0分。
社会责任满分为5分。每参加一次由市政府组织的援建、抢险救灾、重大活动有关的工程建设得1分。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得分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进行累积记分。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或注册建造师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整改期间暂不对其进行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整改合格后恢复市场行为信用评价: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资格证书承揽工程的;
(二)销售、使用假冒伪劣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三)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发生一般以上质量责任事故的;
(五)拖欠工程款、劳务费和劳务作业人员工资,经法院、仲裁、劳动部门认定后拒不履行支付义务的;
(六)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不良行为。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 实行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得分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挂钩制度。评标中,信用标按工程规模在总得分中所占权重为5%-20%。
第十七条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评价得分,分类实行差别化监管。
(一)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的,实行激励机制。
1.在企业申请资质延续、申请资质升级或增项、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出具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证明材料等日常管理中优先快速审查;
2.适当降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资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比例;
3.评优评先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4.通报国资、国土、规划、发展改革、工商、人力社保、税务等部门,依法得到政策扶持或帮助。
(二)得分50分以下(不含50分)的,实行限制机制。
1.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2.在企业申请资质延续、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出具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证明材料等日常管理中予以重点审查;
3.加大对其在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执法检查力度;
4.适当提高工资保证金额度;
5.施工合同履约担保比例由10%提高到30%;
6.评优时,各相关专业协会予以重点审查;
7.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的不少于8个学时的法律法规培训。
(三)对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实行惩戒机制。
1.不为其出具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证明材料;
2.属于本市的,核查企业资质,经核查达不到资质条件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停止其招投标资格,停止为其开具出京承揽工程证明,被核查企业不得申请资质升级或增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不达标的,依法撤回其资质,并通报国资、国土、规划、发展改革、工商、人力社保、税务等部门;
3.本市以外的,将其评价结果通报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法限制在本市从事建筑业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注册建造师评价得分,分类实行差别化监管。
(一)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的,实行激励机制。
1.在人员资格续期、出具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证明材料等日常管理中优先快速审查;
2.引导招标人在制作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时,设定鼓励其投标的因素和条件;
3.评优评先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得分50分以下(不含50分)的,实行限制机制。
1.列入重点监管人员名单;
2.在人员资格续期、出具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证明材料等日常管理中予以重点审查。
3.引导招标人在制作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时,不得设定有利于其投标的因素和条件;
4.建议企业不任命其担任政府和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的负责人;
5.评优评先时,各相关专业协会予以重点审查;
6.接受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的不少于8个学时的法律法规培训。
(三)对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实行惩戒机制。
1.不为其出具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证明材料;
2.接受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的不少于16个学时的法律法规培训;
3.属于本市的,核查个人资格,经核查达不到资格条件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依法限制其在本市从事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活动;逾期不改或者整改不达标的,建议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其注册资格;
4.本市以外的,将其评价结果通报个人资格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法限制在本市从事建筑业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查看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的市场行为监管类别,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二十条 本市鼓励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从事与工程建设相关活动中,查验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的市场行为信用状况。
第五章 责任处理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或注册建造师违反本办法,提供虚假信息的,经调查核实后,依法进行处罚和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故意瞒报、漏报相关信息,篡改评价结果的,经调查核实后,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专业承包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 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