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长城)优质工程
质量评价管理办法
(京建质协【2024】1号,2024年9月10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质量强国建设,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加强全面质量管理,促进本市建筑业的科技进步和绿色发展,促进建筑工程质量及管理水平的提高,规范北京市建筑(长城)优质工程质量评价(以下简称“质量评价”)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评价,是指以《北京市建筑(长城)结构优质工程质量评价标准》和《北京市建筑(长城)优质工程质量评价标准》为评价依据,对申报工程的实体质量、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操作工艺、功能效果和工程技术资料等具备的满足规定要求程度所做的系统检查评定活动。
第三条 质量评价活动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指导下,本着对社会负责、对历史负责的精神,坚持优中选优、实事求是、高标准严要求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会员单位自愿申报。
第四条 北京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市建质协)负责组织质量评价活动的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对申报工程的现场检查、标准培训和观摩交流活动等。
第五条 质量评价分为结构工程和建筑(竣工)工程两个类别。两类工程通过评价的结果分为两个级别,即精品工程和优质工程。精品工程代表本市建筑工程质量的最高水平。
第六条 质量评价工作每年度总结一次。通过评价达到建筑(长城)优质工程标准的项目数量,根据每年申报及评价的具体情况确定。精品工程的数量,控制在申报项目总数的30%左右;未通过评价的工程数量,不低于申报项目总数的10%。
第七条 通过质量评价的工程,由市建质协向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发予荣誉证书;向承建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质量负责人及竣工工程的设备、电气负责人,发予荣誉证书。
主要参建单位,是指与该工程的承建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其完成建安工作量应占工程总量的10%以上或超过1000万元。其中,钢结构参建单位,是指总重量超过2000t或大跨度钢结构、钢网架的专业承包单位。
第八条 推广应用新技术、智能建造、绿色施工、工程资料电子化应用等成效突出并有所创新的工程,可作为质量评价的加分因素。
第九条 通过质量评价的工程应未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未因质量问题的投诉、举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在市住建委)安全质量状况测评的排名,应符合相关部门要求的范围。
第十条 涉密工程,经建设单位同意参与质量评价的,按照保密法的相关规定,本着“涉密事项不公开、公开事项不涉密”的原则,不公示、不公布工程名单;申报资料由专人、专机保管、存档。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十一条 市建质协设立北京市建筑(长城)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该委员会由9至11位具有高级职称、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并在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人,负责审定优质工程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 市建质协设立结构管理部、竣工管理部,分别负责建筑(长城)结构优质工程和建筑(长城)竣工优质工程的申报受理、安排现场检查、评价推荐、相关标准培训等具体工作,负责对重点项目、存在争议或投诉项目的巡查及对评价工作的监督。
第十三条 结构管理部、竣工管理部各组织若干个质量评价专家组,对申报工程进行评价。每个专家组由6至8人组成,设组长、副组长各1人,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三章 评价专家
第十四条 质量评价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扎实的学术精神,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和政策水平,熟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质量评价标准。具有较强的逻辑思维、语言表达能力,并能帮助企业及项目部分析创优工程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三、具备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身体健康,男士不超过62周岁(入组时不超过55岁),女士不超过57周岁(入组时不超过50岁)。
四、所在单位积极参加创优质工程活动且成绩显著,本人是所在单位创优工作的组织者或主要参与者。
第十五条 评价专家产生程序为:本人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所在单位推荐,经市建质协审批后进入专家库,并签署《建筑(长城)优质工程质量评价自律公约》。
第四章 评价范围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在本市施工的符合国家及本市法定建设程序及合法审批手续的各类建筑工程;会员单位在京外施工的由本市投资或援建的工程,当地优质工程评价不接纳且质量目标为国家级奖项的工程;会员单位在境外施工的由国内投资或援建的且质量目标为国家级奖项的工程;其它有特殊需求的工程。
第十七条 申报工程规模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住宅工程、公共及工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且建筑面积在1万㎡(含)以上。
二、古建筑重建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含)以上。
三、仿古工程:建筑面积在3000㎡(含)以上。
四、改造工程:建筑面积在8000㎡(含)以上。
五、未列入上述一至四款,设计新颖、技术先进,符合国家节能环保政策的其它工程。
第五章 申报条件
第十八条 申报质量评价工程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定建设程序,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规程、标准的规定,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节能环保的规定,设计先进合理。
第十九条 申报工程须经建设单位(业主)、监理单位同意,在申报表(见附件)上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条 申报建筑(长城)结构优质工程质量评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在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前申报,并确定质量目标。
二、新建(含扩建、改建工程中的新建结构)混凝土结构工程、钢结构工程、砌体结构工程等,均可申报。
第二十一条 申报建筑(长城)竣工优质工程质量评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三、住宅工程可在竣工验收当年申报,公共及工业建筑工程须满足半年以上使用期的要求。
第六章 申报程序
第二十二条 建筑(长城)优质工程质量评价由承建单位申报,由多家单位共同承建的工程可联合申报。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按程序履行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各一份):
一、申报结构优质工程质量评价,提交《北京市建筑(长城)结构优质工程质量评价申报表》(见附件1),并加盖相关单位公章;提交《施工许可证》(复印件)。资料报送结构管理部。
二、申报竣工优质工程质量评价,提交《北京市建筑(长城)竣工优质工程质量评价申报表》(见附件2),加盖相关单位公章;提交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已备案工程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资料报送竣工管理部。
第七章 检查评价
第二十四条 现场检查评价依据《北京市建筑(长城)结构优质工程质量评价标准》或《北京市建筑(长城)优质工程质量评价标准》,内容应涵盖工程施工过程的管理工作质量,建材、设备产品质量,操作质量,环境质量和工程实物质量以及推广应用新技术、技术创新、智能建造、绿色施工及工程资料等各方面。应注重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和使用功能。
第二十五条 检查评价范围应覆盖申报项目的所有单体工程和关键部位。
第二十六条 建筑(长城)结构优质工程质量评价要求:
一、现场检查评价一般两次,规模大、结构类型和技术特别复杂的结构工程可酌情增加次数。
第一次:多层结构工程检查地基基础、地下室到地上三层以下的结构(高层结构工程可到地上五层以下);
第二次:多层结构工程检查地上三层以上至结构封顶以下主体结构(高层结构工程可从地上五层至结构封顶)。规模较小或楼层较少的工程,可重点检查二次结构质量。
二、工程结构施工过程中,市建质协可不定期组织抽查。
三、结构优质工程质量评价时,结构工程应保持原貌。
第二十七条 建筑(长城)竣工优质工程质量评价要求:
一、现场检查评价一般一次。规模大、装修复杂的工程,及有特殊需求的工程,可酌情增加次数。
二、拟申报国家级质量奖项的工程,在装饰装修过程中,增加一次检查。主要检查样板间(样板段)、重点部位、电气及设备预留预埋的过程质量,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讲评、分析,推荐先进做法,解答疑难问题,力争一次成优。同时检查质量创优计划,装饰装修、机电安装深化设计等。
三、保障性住房工程,可增加一次评价检查。
四、改造工程,评价检查两次。其中,主体结构加固的工程,应在加固完成之前检查一次。
五、装饰装修过程中,市建质协可不定期组织抽查。
六、检查评价时,抽查工程质量与抽查工程资料相结合,观感质量与重点抽测相结合,注重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节能环保、重要部位构造做法和细部质量。
第二十八条 建筑(长城)优质工程质量评价工作程序:
一、专家组进场会:
(一)专家组成员和申报工程的相关人员各自介绍;
(二)专家组听取承建单位关于工程情况的介绍;
(三)专家提问,承建单位答疑;
(四)听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代表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五)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代表分别填写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表;
(六)专家组随机确定抽查工程的部位。
二、检查工程。按照专家组确定的抽查工程部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随时指出工程的亮点和问题。
三、抽查工程资料。
四、讲评交流会。专家组对检查情况进行全面讲评,肯定成绩和亮点,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建议。检查或抽查中发现上次检查出现的问题重复发生的,降低评价等级。其中,竣工工程经检查认为需要返修的部位,限期返修,也可酌情组织复评。
五、专家组成员共同评议评价,填写《建筑(长城)结构优质工程质量评价报告》或《建筑(长城)竣工优质工程质量评价报告》(简称《质量评价报告》,样式见协会网站),提出评价、推荐意见。根据检查评价情况,可推荐为精品工程、优质工程,分别与《质量评价报告》为“精”、“良”的工程对应。
六、《质量评价报告》一式两份,一份交施工项目部,一份交市建质协存档。
第八章 评价审定
第二十九条 市建质协应在每年6月底以前完成上年度评价工程的汇总工作,并将经过评价达到建筑(长城)优质工程标准的项目,上报市住建委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发现问题的,查明原因、性质、整改情况等,对确认出现过影响工程质量评价问题的项目,降低评价等级。
第三十条 北京市建筑(长城)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应在每年6月底以前召开评价审定会,委员会委员出席五分之四以上有效,同意票数占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工程有效。
评价审定会程序:
(一)评价情况汇报。由结构管理部、竣工管理部分别汇报结构优质工程和竣工优质工程的申报和检查评价推荐情况;
(二)质询审议。评价委员会委员进行质询审议;
(三)投票表决。评价委员会委员无记名投票表决。先表决质量评价为优质的工程,再从中择优表决评价为精品的工程;
(四)通过评价结果。评价委员会主任依据投票统计,公布评价表决结果。
(五)公示公布。市建质协将评价结果上报市住建委,通过市建质协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公布。
第三十一条 市建质协分别向通过优质工程质量评价的相关单位颁发以下荣誉证书:
一、北京市建筑(长城)结构精品工程;
二、北京市建筑(长城)精品工程;
三、北京市建筑(长城)结构优质工程;
四、北京市建筑(长城)优质工程。
第九章 评价纪律
第三十二条 各申报单位应坚持诚实守信、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接待专家组检查应务实从简,严禁超标准接待;不得向专家组人员赠送礼品礼金,不得组织任何与评价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评价专家组成员应公平、公正,恪守职业道德,秉公办事,廉洁自律;遵守保密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接受参评单位的任何馈赠,不参加参评单位组织的任何消费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 评价专家组成员应接受被评价单位和公众监督,专家组成员对所在单位系统的工程实行回避制度。工程评价结果公示前,专家组及相关人员不得对外泄露任何评价审定情况。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证书,不得在评价结果未公布之前进行宣传。
第三十六条 评价结果公布后,发现严重质量问题的,经核实,撤销其质量评价结论,并收回证书。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建质协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建筑工程长城杯评审管理办法》(京建质协【2017】3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北京市建筑(长城)结构优质工程质量评价申报表
2.北京市建筑(长城)竣工优质工程质量评价申报表
(注:申报表见本网站“表格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