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费用途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民社发〔2006〕414号),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会会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行业的发展,按照“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为会员单位提供优质服务和交流平台。
二、会员范围
本会团体会员分为:
1、具有独立资质的法人单位;
2、各集团、施工企业所属分公司及承包部等具有独立经营活动的单位,参照相关法人单位的资质执行。
三、会费标准
1、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特级资质会员单位:2万元/年;
2、资质一级及以下的会员单位:1.5万元/年;
3、非施工企业的会员单位:2000元/年。
四、会费缴纳的期限
1、会员单位缴纳会费时间为每年6月30日前。
2、会费统一交至本会办公室,由办公室财务开据北京市财政部监制的《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五、会费管理
1、本会办公室严格按照会费标准和时间统一收取会费。
2、依据《章程》规定,会员应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
3、本会办公室负责妥善保存《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存根联。
六、本《办法》自第八届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