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章程》修改情况的说明
□秘书长 张锡恒
各位代表:
这次协会章程的修改,是依据北京市民政局最新发布的《北京市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修订版》。也就是说,格式和内容是全市统一的、基本固定的,只是根据社团的规模、所在行业的特点,在某些具体条文上可以选择或者有所区别。
下面我从架构变化、增加的主要内容和修改的主要内容三个方面,向大家说明如下:
一是框架结构的变化。
原章程是7章、42条、3500字,新章程是9章、71条、6800字。增加了两章、29条、3300字。字数增加了将近一倍,可见新章程与原章程相比,内容丰富了许多。
二是与原章程对比,增加的内容主要是以下六点:
第一点,新增第3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这是所有社团的章程都必须要添加的内容。体现了十八大以来对加强党的建设、强化党的领导、加强社团组织政治建设、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的一贯要求。
第二点,新增第4条:本会的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也是按照示范文本增加的内容。
第三点,完善了第4章。第4章,组织机构,是增加内容最多的一章。原章程中只有12条,新章程分为五个小节、33条:第一节会员大会,17至20条;第二节理事会,21至32条;第3节负责人,33至39条;第四节监事会,40至45条;第五节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46至49条。这五个小节,把协会的组织层级及其职责,做了明确规定。
第四点,完善了第5章。第5章原章程题目是“资产管理”,现在是“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其中最主要的内容是增加了第51条,即对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的程序做了规定。
第五点,新增了第6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也就是第60至62 条,是新增加的。信息公开主要指经济情况公开,会费等收费标准公开。这也是近几年上级主管部门对社团组织的要求,目的是避免乱收费、多收费等乱象。在章程中做出明确规定,不仅接受社会监督,也增加了社会组织的自我约束力。
第六点,新增了第7章—“章程的修改程序”,即63至64条。原章程里只有“会员大会的职责之一是制定和修改章程”,这次单列一章明确了修改程序,对具体操作具有指导性。
最后两章,变化不大。第8章,原标题为“终止程序”,现在为“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虽然标题与过去不一致,但是内容跟原来的相比,区别不大。
以上是增加的内容。
最后,再介绍一下修改的主要条款:
一是第2章,业务范围,原来是7条,写的比较具体,现在规定只能“按照登记证书上的内容写”,所以新章程中,业务范围只有一条,6个方面的业务概况为27个字。
二是第18条,会员大会。原章程规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现改为会员大会“根据需要召开”。
三是第27条,理事会每届5年,原章程是每届4年。
总之,按照《北京市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进行修订后,协会《章程》的内容丰富了,各项规定健全了,为协会的规范运行、健康发展提供了保证。
以上是对《章程》修改情况的简要说明。
请大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