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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9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月”活动的通知

时间:2019-09-15 11:11

京建发〔2019〕359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京发〔2018〕28号),进一步推动质量提升行动落到实处,助力首都工程建设领域高质量发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于2019年9月在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月”活动,并制定了《2019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月”活动方案》。现将《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人:梁尔海、张慧超;联系电话:55597191、55597198)  

附件

2019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月”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密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牢固树立高质量发展理念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围绕落实主体责任和强化政府监管两个重点,将治理当前突出问题和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强化责任落实,加强监督管理,严格责任追究,持续提升首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为建设质量强国,推动首都新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活动主题

   共创中国质量  建设质量强国

三、活动内容

  (一)开展质量宣传培训活动,强化质量责任意识

   一是对今年发布实施的《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人员配备管理规定》(京建法〔2019〕12号)《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暂行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19〕11号)《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有关工作的通知(试行)》(京建发〔2019〕305号)《关于开展住宅工程质量提升专项行动的通知》(京建发〔2019〕334号)等文件主要内容加强宣传,提高相关单位和人员质量责任意识。二是组织专题培训会,重点就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落地实施、消防验收相关业务顺利承接、住宅工程质量提升专项行动有序推进等进行培训讲解,提升相关单位和人员质量管理水平。

  (二)完善质量管理工作机制,夯实工程质量管理基础

 一是深入研究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及事故隐患判定相关标准及管理办法,有序推进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切实提高预测预警预防风险的能力,推动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从事后查处向事前预防转变。二是建立健全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投保相关工作机制,积极推进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落地实施。三是持续完善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坚持“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切实做到“闻风而动,接诉即办”,不断提高为民服务水平。四是积极改进质量绩效考核工作,结合今年质量管理工作重点,完善对各区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考核的评分标准,持续提升质量治理能力。

(三)开展质量专项治理活动,严格质量监督执法检查

   一是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住宅工程质量提升专项行动。通过对全市在建以及交付两年以内的住宅工程,重点是共有产权房、公共租赁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工程进行专项治理,严厉打击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着力解决当前住宅工程中群众反映的突出质量问题,促进我市住宅工程质量形势根本性好转。二是开展全市预拌混凝土企业、预制构件企业和检测机构“三类企业”专项执法检查,进一步规范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活动,完善检测机构管理体系建设,促进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全面提升。三是开展全市工程监理专项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施工现场的监理工作,充分发挥监理在施工现场的作用,提高监理工作水平。

  (四)开展群众性质量活动,大力弘扬工匠精神

 一是开展质量技能提升活动,加强技术、管理、施工等人员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相关人员质量意识和技能。二是广泛开展质量改进、质量攻关等群众性质量活动,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三是大力弘扬工匠精神,推出行业工匠代表,树立质量榜样,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基层创造、崇尚工匠精神的价值导向。

四、活动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策划。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活动的整体策划和具体组织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细化责任分工,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注质量的浓厚社会氛围,确保“质量月”活动顺利开展。

(二)积极动员,确保实效。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利用“质量月”活动平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社会关切的突出质量问题,让人民群众感受到“质量月”活动的成效,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加强协作,强化监督。各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开展好“质量月”活动。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存在未开展“质量月”活动、“质量月”活动开展不积极、质量问题治理成效不明显、存在质量投诉较多等责任主体要通报曝光,同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确保“质量月”活动落到实处。

(四)认真总结,及时报送。各单位要结合“质量月”活动的开展,认真总结当前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研究解决办法和措施。请各区住建委于10月10日前,将本区“质量月”活动工作总结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相关工作将列为2019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质量工作考核内容。

 

(来源:市住建委网站,发布时间:2019—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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