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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报告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01-10 14:40

京建发〔2017〕499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行业协会,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监理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促进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提升,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169号)要求,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决定自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在我市开展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安全监理情况的试点工作,并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报告制度试点实施方案》,请各单位按照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1月27日

附件:

  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报告制度试点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监理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促进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提升,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169号)要求,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决定在我市开展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安全监理情况(以下简称监理报告制度)的试点工作。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控,夯实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基础,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完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机制,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监理单位向负责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监督机构报告质量安全监理情况试点,建立完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报告制度,构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理-监督协同工作机制,形成质量安全管理合力,建立政府统筹有序,部门监管有效,监理管控有力,各方信息互通,监管协同互动的良性工作格局,最大限度避免或减少质量安全事故,促进质量安全管理提质增效。

  三、组织机构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成立以王承军副主任为组长,工程质量管理处、施工安全管理处、相关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市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为成员的监理报告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领导小组下设监理报告制度试点工作小组,市安全质量监督总站魏吉祥站长为组长,工程质量管理处石向东处长、施工安全管理处凌振军处长、相关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主管领导为副组长,市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相关科室主任为小组成员,负责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

  四、试点范围

  本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建项目和冬奥会工程项目。

  五、试点时间

  试点时间为两年,分两个阶段实施。

  (一)第一阶段(2018年1月1日--2018年6月30日)

  在本市3号线一期、7号线东延、19号线、房山线北延、机场线西延等5条线路(段)轨道交通工程土建项目进行试点。

  (二)第二阶段(2018年7月1日--2019年6月30日)

  在本市全部轨道交通工程土建项目和冬奥会工程项目实施。

  六、监理报告方式及内容

  监理报告方式分为日常联络、例行报告、专项报告和紧急报告四种。

  (一)日常联络

  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授权人与监督机构的人员之间就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日常信息沟通。在项目开工后召开首次监督工作会的同时,建立起电话、微信等联系方式,进行日常沟通。

  (二)例行报告

  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每月5日前按规定向监督机构报告上月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情况。例行报告的事项包括监理月报及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单位负责人落实月检制度的情况。报告通过监督机构确定的方式实施。

  (三)专项报告

  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向监督机构就重要分部工程验收、预警隐患等实施情况报送专题报告。

  专题报告的事项包括《工程暂停令》以及工程开(复)工、重要分部工程验收和关键节点实施的时间信息。《监理通知》《工程暂停令》由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通过邮件、微信等方式及时向监督机构报送,工程开(复)工、重要分部工程验收和关键节点实施前3日,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将相关信息告知监督机构。关键节点除包括风险较大、风险源集中或工序转换等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还需包括预警隐患处理情况。

  (四)紧急报告

  监理单位为避免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失控向监督机构报送应急报告。当项目监理机构提出整改要求,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或者因其他因素,产生严重质量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形,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立即编制紧急报告,经监理单位同意后尽快向监督机构报告。具体报送方式可采用电话、邮件、微信等。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按事故报告程序规定上报。

  四种报告的具体实施方式和内容详见附表。

  七、监理报告响应

  (一)监理告知性信息响应

  监督机构应明确人员及时查看查收监理告知信息(日常联络、例行报告、专项报告),结合日常监理情况,可采取相应措施:

  1.进行监督提示。要求相关参建方落实主体责任,按规定开展核查、验收、检查等工作,确保施工现场质量安全。

  2.开展监督抽查。结合监督抽查计划,对参建各方开展的核查、验收、检查等工作进行现场监督抽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

  3.进行督促督导。对监理反馈的施工现场严重质量安全隐患或反复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向施工单位及建设单位发送督导函。要求加强对项目机构的监督、检查和合同履约管理,落实参建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必要时,可向施工、建设单位的上级管理单位发函督导。

  (二)紧急报告的响应

  接到监理单位紧急报告后,监督人员应立即按规定上报,并迅速赶赴施工现场调查核实紧急报告情况,并根据核实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1.排除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2.依法处罚。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按规定进行动态记分。

  3.组织约谈。约谈违法违规责任单位负责人。

  4.通报批评。全市通报批评违法违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监督人员接到监理单位现场事故的通报后,按照事故报告规定处理。

  八、保障措施

  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采取以下保障措施:

  (一)建立运行两项工作制度

  1.专题会议制度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提出对策,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2.检查督导制度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定期组织对试点项目进行检查督导,每月对监理报告的数量按报告类型进行统计。监督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如发现监理单位不及时上报或故意隐瞒现场质量安全问题,将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约谈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建设、施工单位人员阻挠监理报告制度实施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理,并全市通报批评。对不及时响应监理指令或拒不整改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依法严肃处理。

  (二)建立实施两项激励机制

  1.施工现场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总监理工程师已经通过执行监理报告制度上报相关信息,并采取了相应措施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可酌情减免相关监理责任。

  2.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监理企业和个人对监理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推荐监理企业和个人评先评奖的重要参考内容。

  九、工作要求

  监理报告制度是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国家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要求,充分发挥监理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实施的一项重要创新举措,各参建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监理报告制度试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参与试点工作,按期保质完成试点任务。在监理报告之前参建单位应严格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消除质量安全隐患,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参与试点的建设单位应积极支持监理报告制度试点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进行阻挠。对于故意阻挠监理报告工作的建设单位,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约谈或下发督导函。参与试点的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理工作,及时响应监理指令,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监理实施报告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积极发挥统筹作用,强化组织协调,建立专题会议等制度,对于试点工作组织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单位予以约谈或通报批评,确保各项工作协同发力、平稳推进。

  试点工作结束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组织试点工作总结,对试点后相关工作进行部署安排。

  附件:轨道交通、冬奥会工程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安全监理情况方式和内容(附件见住建委网站)

(来源:市住建委网站,发布时间:2017-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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