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轨道交通工程各参建单位:
为推进我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标准化工作,落实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过程管理,提高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水平,预防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5﹞15号)的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考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3月20日
附件: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
标准化考评实施方案
为提高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水平,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5﹞15号)及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此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完善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协同治理体系,强化施工安全风险协同防控、隐患排查治理、绿色安全工地标准化和工程质量标准化,实行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预防和减少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考评范围
本方案主要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项目进行考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企业考评仍然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5﹞15号)执行。
三、考评思路
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包括总承包单位自评(土建、设备安装)、建设单位初评和市区两级监督机构联合复评。
本市所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通过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信息管理平台的轨道交通工程子系统参与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标准化(含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四、自评和初评
(一)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依法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实施项目质量安全标准化工作。
(二)土建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成立质量安全标准化自评机构,建立项目质量安全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月依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开展项目自评工作,并保存自评记录。
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总(专业)承包单位同场施工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确定的牵头单位组织各总(专业)承包单位,每月依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共同开展项目自评,并保存自评记录。
各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填写《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标准化创优申请表》(附件1),提出创优书面申请。
(三)土建施工总承包单位北京地铁指挥部应当每季度对项目质量安全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四)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实施的项目质量安全标准化自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各类质量安全隐患。
(五)建设单位应当结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开展质量安全标准化自评工作情况和质量安全履约评价,每半年按照本办法附件2,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进行一次初评考核,并于每年7月5日、12月25日前向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提交上、下半年工程项目(标段)质量安全标准化初评考核排名表(见附件3)。
五、复评
(一)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将会同各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组成项目考评主体。
(二)项目考评主体从轨道交通安全质量专家库选取专家,随机确定评价人员和评价项目,依据本办法附件2,对评价项目进行质量安全标准化检查与考评核定。
项目考评主体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项目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核定,项目考评主体对第三方咨询机构项目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核定进行同步跟踪、监督。
(三)复评前,项目考评主体将召集建设单位,结合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项目(标段)质量安全标准化初评考核排名表、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执法检查、轨道交通安全质量状态评估等,会商确定项目质量安全标准化复评名单(包括综合排名靠前、末尾的标段)、“半年度质量安全标准化合格项目”。
(四)复评检查时,分项检查评分表无零分,汇总表得分应在90分以上的工程项目,核定为“半年度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分项检查评分表无零分,汇总表得分在90分以下,80分以上的工程项目,核定为“半年度质量安全标准化优秀项目”;分项检查评分表无零分,汇总表得分值在80分以下,70分以上的工程项目,核定为 “半年度质量安全标准化合格项目”;汇总表得分值不足70分或有分项检查表得零分时,核定为“半年度质量安全标准化不合格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发生以下情况的,直接评定为“半年度质量安全标准化不合格项目”:
1.发生安全生产亡人事故的;
2.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对轨道交通使用功能造成较大影响或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
3.发生工程结构坍塌、路面坍塌,地下管线破坏,周边建(构)筑物倾斜、沉陷(经评定丧失正常使用功能)等的事故。
4.发生群体性事件、火灾险情等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件);
5.未按规定开展开工前标准化达标验收或自评的项目;
6.其他不合格情况。
(六)工程竣工后,项目考评主体将向施工企业发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详见《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5﹞15号))。
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不合格”。
工程项目在项目建设周期内,历次考评结果未出现“不合格”等级、平均成绩达到80分以上且未发生本办法第十八条情形的工程项目,项目竣工考评结果即为“优良”。
工程项目在项目建设周期内,历次考评结果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下、70分以上的工程项目,项目竣工考评结果即为“合格”。
工程项目历次考评结果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下或出现本办法第十七条情形的工程项目,项目考评结果即为“不合格”。
(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1.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
2.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扬尘治理在一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
4.因项目存在安全管理类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良行为记分,累计积分8分以上的。
(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不得评定为“优良”:
1.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煤气中毒、传染病疫情以及治安事件的;
2.发生施工扬尘污染、渣土运输遗撒、噪声超标等环境问题造成较大的不良社会影响的;
3.在火情、防汛以及周边道路管线防护等方面存在过失造成较大的不良社会影响的;
4.因项目存在安全管理类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并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成果运用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对获得“半年度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的工程项目进行全市通报表扬,并在项目安全质量状态评估排序中给予加3分的奖励;对年度内两次获得“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的工程项目予以授牌奖励;对半年度“不合格”等级的项目全市通报批评,并在项目安全质量状态评估排序中给予减3分的惩戒。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结果,并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进行挂牌公示,每半年对相关企业进行通报。
(三)一年内,两次复评检查所得平均分在90分以上的项目,即认定为“年度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一年内,两次复评检查所得平均分在85分以上、90分以下的项目,即认定为“年度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在官网及时向社会公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并于每年1月底之前向社会公布“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和“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的工程项目名单。
(五)项目竣工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工程项目负责人不得在本市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职务。
(六)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建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及时将项目的考评结果报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考评结果转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时纳入“外省市来京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监督及在京管理情况评价”的内容。
(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企业标准化考评、奖励和惩戒遵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5﹞15号)执行。
(八)本实施方案自2017年4月1日起试行。
(来源:市住建委网站,发布时间:2017-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