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2016〕14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结构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市建立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信息平台,通过信息化监管手段,利用信息技术,采集、上传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等数据,实现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的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一)各预拌混凝土企业通过建设网办事大厅登录,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综合办公门户登录。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照平台发布的“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信息采集接口”数据标准,完成企业生产、管理系统与平台的对接工作,并应对其上传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及时性负责。
(二)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承担本市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混凝土供应任务时,应将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的相关信息录入平台,实时上传生产过程数据,打印有二维码标识的《预拌混凝土运输单》以及《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
(三)混凝土运输至施工现场后,施工单位应当首先对《预拌混凝土运输单》进行验收,并与扫描二维码信息进行核验,确认无误后签收。未通过平台出具的《预拌混凝土运输单》不得作为工程技术资料。
(四)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核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出具的《预拌混凝土运输单》以及《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是否符合相关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数据上传中存在以下行为的,由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进行记分处理:
1.未按规定上传数据的;
2.上传数据格式不符合要求的;
3.在上传数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由委托的评估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每季度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质量状况进行评估。
(一)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预拌混凝土企业执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的情况,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质量行为,原材料质量、设备管理、试验室管理、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出厂混凝土质量、上传管理信息平台数据、资料管理等质量状况。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定期发布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将作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动态监管、有效实施差别化监管的重要参考。
鼓励工程各参建单位参考评估结果选择确定技术质量保障能力强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定期对评估单位进行履约考核。
(四)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评估单位进行评估,不得干扰阻挠评估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采购和使用过程管理。
(一)签订采购预拌混凝土合同前,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地址、生产条件、技术质量保障能力、质量信誉等进行实地考查,并留存考查报告。
(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对预拌混凝土原材料质量、生产配合比执行情况、混凝土工作性能等进行抽查抽测,并形成检查记录。
(三)各有关单位应当对预拌混凝土出厂取样、施工现场取样以及浇筑过程留存影像资料备查;应当严格落实《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增加7天混凝土见证检测项目的通知》有关要求,及时了解混凝土强度状况,加强质量预控,在确保工程实体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
(四)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对工程实体混凝土强度进行抽样检测。
四、工程参建单位、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配备回弹仪和钢筋扫描仪,加强对施工过程中混凝土强度和钢筋安装质量的检查;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还应当重点检查工程参建单位对混凝土质量责任的落实情况、混凝土试件检测结果不合格处理情况,进一步加大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的监督执法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及时消除质量隐患。
五、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预拌混凝土,预拌混凝土采购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六、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完善服务和自律机制,促使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七、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关于发布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价的通知》(京建法〔2014〕24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