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发〔2016〕267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12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12〕20号)的要求,由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主编的《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已经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共同发布,编号为DB11/T 1340-2016,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凡在2016年8月1日后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居住建筑节能工程需按此规程执行。其中第3.0.2、4.2.2、4.2.4、5.2.2、6.2.2、7.2.2、8.2.2、8.2.3、9.2.2、10.2.2、11.2.2、12.2.2、12.2.3、14.0.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该标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管理,由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工作。
该标准文本可登陆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www.bjtsb.gov.cn)或首都标准网(www.capital-std.com)查阅。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7月18日
(来源:市住建委网站,发布时间:2016-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