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当对配合比进行设计,按照配合比通知单生产。近期,市监督总站加大了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配合比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通过检查发现个别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存在混凝土生产控制系统材料调整记录信息不全、砂含水率测定频次不及时、混凝土开盘鉴定流于形式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预拌混凝土配合比管理,确保预拌混凝土质量,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在配合比执行过程中应重点控制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技术人员应按照现行规范标准进行配合比设计,并留存相关计算书和配合比记录;主要材料有变化时,应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或验证。二是每日对砂含水等影响配合比材料用量的参数进行检测,并留存相关检测记录。三是根据生产时原材料的实际状况进行开盘。四是混凝土生产控制系统材料应确保生产原材料用量采集信息准确、材料用量调整应留有记录,且不得超过授权范围。五是混凝土生产时,质检人员检查生产配比与混凝土开盘鉴定是否一致以及系统补偿的开启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