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发〔2016〕56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14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14〕36号)的要求,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促进中心、北京建筑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主编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已经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共同发布,编号为DB11/T 825-2015,代替《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1/T 825-2011,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凡在2016年4月1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民用建筑项目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需按照本标准进行评审。
该标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管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促进中心负责解释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2月19日
(来源:市住建委网站,发布时间:201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