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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委关于印发《2016年北京市建筑工程防汛工作要点》的通知

时间:2016-04-07 09:18

京建发〔2016109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2016年北京市建筑工程防汛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3月30日   

(联系人:于剑;联系电话:59958845;传真:59958844;

  电子邮箱:shigongchu211@163.com)
  

  

  2016年北京市建筑工程防汛工作要点

  为做好2016年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防汛工作,按照《北京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印发2016年北京市防汛抗旱工作要点的通知》(京政汛〔2016〕1号)有关部署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重点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和对北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十一届八次、九次全会决策部署,以“生命至上,安全第一”为宗旨,立足于应对极端天气和局部强降雨,牢固树立防汛减灾意识,克服麻痹大意思想,确保人员生命和财产不受损失。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防汛责任体系,监督落实各项防汛制度,消除防汛隐患,提高应急抢险保障能力。加强轨道交通及相关涉河工地等在建工程的防汛能力及抢险物资配备,避免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三)工作重点

  建筑工程防汛工作重点:轨道交通工程、基坑工程、各种沟槽工程等,特别是紧邻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坑及相关涉河在施工程。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防汛责任制落实

  1.依法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防汛责任制。防汛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的行政负责人为属地建筑工程防汛的第一责任人,各集团、总公司法人代表为本单位防汛第一责任人,各项目经理为本施工现场防汛第一责任人。

  2.建立防汛指挥体系。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设立防汛指挥部和办公室,负责监督、管理和协调本市建筑工程防汛工作;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各集团、总公司也要设立相应机构,负责防汛工作;城六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充分参与防汛网格管理工作,负责各自管辖和职责范围内的防汛险情巡查和信息报送工作。

  3.落实防汛责任。各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抓好防汛各项工作。对所有重点基层单位、重点部位要明确责任人和岗位职责,逐级签订责任书。遇有汛情、险情,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应急预案。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遇有险情时,各单位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防汛指挥及主要领导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及时决策,组织到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要依据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全面排查防汛隐患

  1.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各集团公司实时掌握本辖区、本单位建筑工程尤其是轨道交通和深基坑工程的基本情况,建立各自的防汛重点部位台账,组织开展防汛专项检查,可聘请专家对深基坑工程防汛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排除安全隐患。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将开展轨道交通和深基坑工程专项检查工作,重点检查深基坑专项方案的编制、专家论证情况和专项方案的实施落实情况,以及轨道交通的防汛情况。

  2.上汛前,施工单位应组织对施工现场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排水管线未受堵塞,确保抽水设备正常运转。轨道交通及相关涉河工地应对施工现场及周边的公共排水管线进行摸排并建立台帐,发现堵塞或破损要及时与产权单位联系维修。在强降雨天气应加强对排水情况的巡查,防止因雨水倒灌而危及施工人员及结构物的安全。进行基础施工前,应首先掌握开挖区域内的地下管网埋设情况,需要改线的要及时与产权单位联系,避免地下管线遭到破坏。

  3.在汛期内,处于机电设备安装阶段的地铁车站工程,其出入口等附属工程与主体结构工程连通的,连通处有人防密闭门的,应确保密闭门开闭灵活、有效,孔洞封堵可靠,无人防密闭门的,应设置符合要求的挡水墙;在施轨道交通工程与已运营地铁线路连通的,均应在连通处设置符合要求的混凝土挡水墙,防止雨污水倒灌浸泡已安装的机电设备设施或危及运营线路安全;深基坑工程以及暗挖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的竖井、出入口、风道口、施工预留口等地面井口均应设置挡水墙,防止雨水倒灌。挡水墙高度应满足防范极端天气和短时强降雨的使用要求。

  4.处于土方开挖阶段,围护结构出现股状、线流、不明原因渗水的基坑工程应及时进行地下水治理。下穿管径大于800毫米雨污水管线的暗挖工程应落实雨污水管线内衬管等各项防汛安全措施,确保地下工程汛期施工安全。

  5.施工单位要对施工现场存在滑坡、崩塌、洪水、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危险的隐患进行认真排查治理,特别是对宿舍、工棚、仓库等重点位置要科学选址,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生产作业和居住。施工单位应组织临建房屋的生产厂家,按照《建设工程临建房屋应用技术规程》(DB11/693-2009)及有关标准要求,对临建房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尤其是位于空旷区域的临建房屋应重点认真检查,并对临建房屋、围挡等临时设施进行加固,确保房屋的防风、防雷性能符合要求。

  (三)做好人员物资保障工作

  各集团、总公司及城建、建工、市政建设工程抢险大队要进一步加强防汛抢险队伍建设,要立足应对极端天气和局部强降雨,加强对防汛物资的管理,及时补充、更新防汛物资,建立物资储备台帐,将物资存放在有利于随时调用的场所,并对机械设备进行全面保养,确保抢险设备的完好。

  (四)开展防汛宣传工作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各集团、总公司在上汛前要召开防汛动员会,并在施工现场至少组织一次以防汛安全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发放建筑工程安全度汛宣传材料。6月份,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各集团、总公司要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总体部署,至少组织一次防汛应急演练,检验并熟练掌握应急预案、处置流程,锻炼应急抢险队伍,提高抢险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五)加强防汛日常管理

  1.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各集团、总公司要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防汛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对施工现场防汛安全隐患,必须责成责任单位或责任人限期整改。

  2.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要及时传达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及市、区防汛办的防汛预警信息,督促辖区内施工现场做好人员、物资准备。各集团、总公司要密切关注天气和汛情变化,当有雨天气预报时,各重点部位要提前布控、现场值守。在遭遇短时强降雨或持续降雨等极端天气条件下,各单位要随时关注降雨对深基坑、管沟(槽)和地下工程、起重、高空作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及时暂停存在的危险作业。

  3.气象及应急部门发布黄色及以上预警信息时,以下工程应立即暂停施工,并做好各项应急安全准备工作。预警信息解除后,有关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复工前检查。

  (1)邻近、下穿管径大于800毫米雨污水管线的暗挖工程;

  (2)降水效果不佳、掌子面层间滞水较严重的暗挖工程;

  (3)与已运营地铁线路或机电设备安装基本完成的地铁车站工程紧邻或相连通的在施工程;

  (4)盾构区间联络通道开口施工及联络通道内泵房土方开挖带水作业;

  (5)临近河湖的地下工程。

  4.主汛期内,下列工程不得施工:

  (1)距工程结构3米以内有管径大于800毫米的雨污水管线未实施内衬管措施的暗挖工程;

  (2)距工程结构3米以内有管径大于600毫米的雨污水管线的仰挖工程;

  (3)下穿河湖的暗挖工程。

  (六)及时报送工作情况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各集团总公司分别于5月30日、9月15日前将本单位防汛动员、筹备情况及今年防汛工作总结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管理处。

  三、防汛的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巡查制度

  严格执行雨中重点区域、重点项目巡视检查制度。各单位要设专人进行监测检查,并加强雨中巡视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置。在中雨以上或持续小雨后各单位要组织进行雨后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报市住房城乡委施工安全管理处。

  (二)严格落实应急值守和信息报告制度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各集团、总公司要在汛期严格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密切关注市、区防汛办发布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转发的“蓝色(IV级)、黄色(III级)、橙色(II级)、红色(I级)”汛情四级预警信息,按照预警级别严格落实《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防汛专项分指挥部防汛应急预案》有关要求,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

  出现降雨天气时,各集团、总公司要将防汛有关信息及时报送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信息报送采取首报、续报的方式,及时报告雨情、险情和抢险等情况,重要汛情报送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三)严格落实联动处置机制

  对汛期中突发险情,责任单位的抢险队伍必须及时赶到现场,积极抢险抢修,并将险情及抢险情况1小时内书面报属地政府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急抢险工作必须做到响应到位、职责明确、指挥到位、上下联动、快速反馈。

 

(来源:市住建委网站,发布时间:2016-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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