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条 款 |
新 条 款 |
第七条 本团体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
第七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组成。 |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应在本市有合法营业资格,且具有一定的管理水平和工程(产品)质量水平,质量信誉好的建筑企业。 (四)个人会员:在本市建筑行业从事工程技术和专业质量管理工作,且有一定贡献和影响的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 |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在本市有合法营业资格,且具有一定的管理水平和工程(产品)质量水平,质量信誉好。 |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二十五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
本会不设常务理事会,本条款取消; |
原 条 款 |
新 条 款 |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本会不设常务理事会,本条款取消; |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
本会不设常务理事会,本条款取消; |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本会秘书长。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及法定代表人任期不超过两届。 |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
原 条 款 |
新 条 款 |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1年6月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6年3月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