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关于对北京市地方标准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规程》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京建发〔2015〕132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环保局、发展改革委,市混凝土协会,各混凝土企业(站点),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地方标准《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DB11/642-2014)已于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为加大贯彻执行地方标准力度,规范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实现本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与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达到改善环境质量的目标,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重点任务分解2015年工作措施的通知》(京政办发〔2015〕7号)第48项“压缩混凝土搅拌站规模”相关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在全市范围内对《规程》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有资质的混凝土搅拌站(包括按照《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分站管理办法》规定在混凝土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上予以标注的混凝土企业分站)。
二、检查内容
以《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程》为依据,重点检查《规程》中关于绿色生产相关要求的执行情况。
检查中发现混凝土搅拌站在生产、运输中违反《规程》有关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并记入北京市建筑材料供应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系统。发现违反强制性条款的,线索移送相关执法部门予以处理,情节恶劣的由相关媒体予以曝光。
检查中发现混凝土搅拌站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054-2013)的要求,由环保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检查安排
检查工作坚持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的原则,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区县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组织对位于本行政区域内有资质的混凝土搅拌站(包括隶属中央企业、市属企业的搅拌站)对《规程》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由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计划安排,环保局、发展改革委配合,市混凝土协会负责遴选并推荐行业专家。2015年7月31日前完成本行政区域混凝土搅拌站标准执行情况的自查工作,并将检查总结及所查混凝土搅拌站名单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15年8月1日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混凝土协会组成检查组对全市的混凝土搅拌站进行抽查。抽查采用听取混凝土搅拌站负责人对本标准执行情况的汇报、查阅文件和资料、查看现场以及对混凝土搅拌站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现场检测等方式进行。抽查的结果将报送市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有关要求
(一)开展对《规程》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工作,对进一步强化混凝土企业贯彻执行地方标准意识,减少混凝土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具有积极意义,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环保局、发展改革委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检查有序进行。
(二)各区县要通过检查,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有资质的混凝土搅拌站按照《规程》要求进行环保设施的技术升级改造工作。要严格执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严禁借机对混凝土搅拌站进行扩建。
五、其它相关事项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环保局2012年至2014年公布的“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达标搅拌站”称号及标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终止使用。相关混凝土搅拌站应于2015年7月31日前将“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达标搅拌站”标牌交至所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统一转交市混凝土协会。
特此通知。
附件:《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规程》执行情况检查表
2015年4月 1日
(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联系人:吴超、闫乃斌;联系电话59958978,59958903)
附件: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规程》执行情况检查表
一、受检企业(站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盖章) |
|
|||
企业注册地址 |
|
|||
站点生产地址 |
|
|||
组织机构代码编号 |
|
法定代表人 |
|
|
营业执照编号 |
|
站点负责人 |
|
|
资质证书编号 |
|
成立日期 |
|
|
企业性质 |
|
从业人员总数 |
|
|
设计年生产能力(万m3) |
|
企业 联系人 |
姓名 |
|
上年实际生产量(万m3) |
|
传真 |
|
|
上年营业收入(万元) |
|
固话 |
|
|
注册资金(万元) |
|
手机 |
|
|
企业联系人电子邮箱 |
|
邮政编码 |
|
二、检查内容
类别 |
标准原文规定 (加粗字为对应标准强制性条款项目) |
检查细则 |
检查方法 |
检查结论 |
一、基本规定 |
进行有组织和无组织粉尘排放监测 |
是否监测并留存记录 |
查阅文件 |
符合/不符合 |
进行噪声排放监测 |
是否监测并留存记录 |
查阅文件 |
符合/不符合 |
|
企业设置满足绿色生产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 |
是否规定设置组织机构 |
查阅文件 |
符合/不符合 |
|
配备环境保护专业管理、技术人员及检测设备 |
查阅企业岗位人员名册、学历职称证书,查看检测设备,是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及检测设备 |
查阅文件 |
符合/不符合 |
|
建立完善的绿色生产管理制度 |
|
查阅文件 |
符合/不符合 |
|
二、厂址选择 |
厂址符合规划及土地使用性质 |
是否建立在国有或集体工业用地上,是否有土地租赁合同 |
查阅文件 |
符合/不符合 |
避开环境敏感区,远离居民集中区 |
是否避开环境敏感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遗产地、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地;是否避开居民小区或自然村 |
现场查看 |
符合/不符合 |
|
三、设备设施 |
选用满足地方环保标准的低噪声、低能耗、低排放的生产、运输、泵送、试验设备 |
|
查阅设备说明书。 |
符合/不符合 |
使用清洁能源 |
|
现场查看 |
符合/不符合 |
|
搅拌楼主体二层及以上部分密闭 |
|
现场查看 |
符合/不符合 |
|
搅拌楼内部采用防尘的采光设备 |
|
现场查看 |
符合/不符合 |
|
骨料堆场封闭 |
1、四面墙一面硬顶;2、高度和储量应符合生产需求 |
现场查看 |
符合/不符合 |
|
配料机构加装降尘装置 |
|
现场查看 |
符合/不符合 |
|
砂石输送皮带应四面封闭 |
|
现场查看 |
符合/不符合 |
|
固体垃圾三面墙一面顶封闭 |
|
现场查看 |
符合/不符合 |
|
搅拌主机、筒仓使用集尘设施除尘 |
|
现场查看并查阅运行记录 |
符合/不符合 |
|
筒仓除吹灰管及除尘器出口外,不得再有通向大气的出口 |
|
现场查看 |
符合/不符合 |
|
粉料仓有料位控制系统 |
全部料仓均有料位控制系统和显示装置且可显示重量或高度 |
现场查看 |
符合/不符合 |
|
有废混凝土回收设备 |
|
现场查看 |
符合/不符合 |
|
配备车辆的清洗设备 |
|
现场查看 |
符合/不符合 |
|
废水、污水沉淀处理和循环利用 |
|
现场查看 |
符合/不符合 |
|
四、厂区要求 |
厂区道路及作业区采用不起尘的硬化地面 |
|
现场查看 |
符合/不符合 |
未硬化空地进行绿化 |
|
现场查看 |
符合/不符合 |
|
五、生产管理 |
采用计算机自动控制的生产管理系统且记录可电子化追溯。 |
|
现场查看 |
符合/不符合 |
不使用袋装粉料 |
|
现场查看 |
符合/不符合 |
|
液体外加剂储运采取封闭和防渗漏措施 |
|
现场查看 |
符合/不符合 |
|
六、排放监测 |
有厂区污染物排放点平面图 |
|
查阅文件并现场核对 |
符合/不符合 |
制定噪声、粉尘、污水、废弃物排放控制程序
|
控制程序是否完整(包括资源配备、控制目标、控制措施、检查记录、整改措施、应急预案) |
查阅文件 |
符合/不符合 |
|
对噪声、粉尘、污水、废弃物排放定期自检并按预案处置 |
|
查阅文件和自检记录、处置记录 |
符合/不符合 |
|
自行监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或配备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纳入统一监控系统,维护自动监控设备,保持稳定运行和监测数据准确。 |
自行监测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应当提供有资质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频次不少于一年两次;(此项为必备项) 鉴于我市统一监控系统尚在建设中,企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不作为必备项。 |
现场查看及查阅文件 |
符合/不符合 |
|
七、运输要求 |
流散物体采用全封闭车辆运输 |
|
现场查看 |
符合/不符合 |
混凝土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
|
现场查看 |
符合/不符合 |
检查日期: 检查人员:
(来源:市住建委网站,发布时间:2015-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