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2014〕19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工程建设责任,提高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暗挖施工的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严防暗挖施工坍塌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结合本市轨道交通工程实际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研究制定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暗挖施工现场防坍塌质量安全管理十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工作要求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规定中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暗挖施工是指不挖开地面,采用在地下挖洞方式施工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矿山法和盾构法施工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本规定。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时,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监理通知书,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同时书面上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府令第247号)规定和监管职责,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依据《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进行动态记分处理,全市通报。
发生路面坍塌险情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社会影响的大小和监管职责,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规定,依法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非本市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管职责,依法暂停其在北京建筑市场相应时间的招投标资格。
四、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时,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监理通知书或未上报建设单位的,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规定和监管职责,要求监理单位责令改正,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依据《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动态记分处理,全市通报。
五、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监管职责,对责任单位全市通报。
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暗挖施工现场防坍塌质量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1月17日
附件: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暗挖施工现场防坍塌
质量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第一条 暗挖施工方案应在施工前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要求进行编制、论证、审批。施工方案中应包括掘进支护施工方案、二衬结构施工方案(拆换撑)、降水施工方案等重要内容。施工工法、施工顺序、超前支护形式、临时支护拆除(拆除长度超过原设计要求1/3的)、降水方式等因素发生变化的,应按要求重新编制、论证、审批施工方案。未按要求编制、论证、审批施工方案的,严禁施工。
第二条 施工单位应按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降(止)水施工,确保暗挖施工的安全作业条件。掌子面出现线状或股状的明流水,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响应(查明水的来源,组织相关方会商,采取引排水、注浆止水等措施)。应采取降(止)水的暗挖工程,未按降(止)水设计图纸和降(止)水方案实施的,严禁开挖施工。降(止)水方案无条件实施(无替代方案)、降水时间不满足方案要求或掌子面土方开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应及时办理设计变更手续;未及时办理设计变更手续的,严禁开挖施工。
第三条 调整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中主要技术措施参数时,应经设计专业负责人书面同意。甲方代表、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程师、设计专业负责人等应参加涉及调整主要技术措施参数的四方会议,并在会议纪要签字确认。未经设计专业负责人书面同意,严禁擅自调整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中主要技术措施参数。开挖过程中采取的施工步序、超前加固、初期支护拆除的范围和方式与施工设计文件不符的,严禁开挖施工。
第四条 暗挖工程条件验收应严格按照《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暂行办法》(京建发[2010]746号)进行组织。条件验收主控项目不合格,或应参加条件验收的项目机构主要人员未参加的或未经条件验收的,严禁后续施工。
第五条 超前支护效果达到安全作业条件时,方可进行土方开挖。回填土、砂层等松散地层超前支护加固效果不能满足开挖安全需要的,或开挖后出现流砂、土体坍塌等现象,未处理完成尚存隐患的,严禁继续开挖施工。注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严禁上岗;施工单位质量或技术管理人员未到场的,严禁实施注浆作业。
第六条 暗挖开挖进尺应严格执行相关规范、标准、规定以及设计的要求,严禁两榀连挖,严禁掏挖“神仙土”,严禁以土柱代替格栅支护。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方案开展监测工作。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设计、方案、标准、规范等监测布点,采集监测数据;出现预警时,及时按方案要求进行响应处置。未按设计和方案开展监测工作的,严禁开挖施工。
第八条 暗挖作业前,应确保主要人员、机械设备、物资到位。人员数量应能够确保开挖作业交接班时,保持掌子面连续作业;机械设备(包括:注浆设备、喷射混凝土设备)能够保障超前支护注浆效果,以及开挖后及时喷射混凝土;开挖前,钢格栅(或型钢构件)、喷射混凝土所用的材料等物资准备齐全。分部施工的,格栅架设完成后,应及时喷射混凝土;暂停开挖施工的,应按要求及时封闭掌子面。主要人员、机械设备、物资未到位的,严禁开挖施工。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对重要管线核查清楚,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进行暗挖施工。暗挖工程施工影响范围内的给排水和雨污水管线,未核查清楚的,或发现重要管线后未采取相应措施的,严禁施工。管线核查主要内容包括管线的规格、材质、所处标高与工程位置关系、使用年限、现状等信息;相应措施主要是指对重要管线的保护措施或暗挖工程洞内采取的加固措施(设计或方案确定的各项加固保护措施等)。
第十条 坍塌险情发生时,施工单位应及时按相关险情应急预案进行现场处置,及时组织编制、论证、审批处置方案,并按方案组织抢险工作。险情解除后,经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复工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坍塌险情事故应急处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严禁恢复施工。
(来源:市住建委网站,发布时间:2014-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