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
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建发〔2014〕301号
轨道交通各参建单位及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工作,确保验收工作依法、有序开展,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本市轨道交通单位(子单位)工程划分参照《轨道交通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划分标准》(QGD-004-2005)执行。
二、建设单位应在组织单位工程验收前,编制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验收方案,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核,报市重大项目办备案。验收方案应明确验收工程范围及内容、验收人员及其职责、验收方式方法、验收责任追究办法等。单位工程验收方案还应明确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查的内容、部位等详细内容。
三、建设单位应委托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抽测。单位工程验收时,验收小组应查验抽测结果。
混凝土分部工程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组织混凝土实体质量(混凝土强度和钢筋保护层厚度)抽测,抽测部位的确定除满足随机抽测要求外,还应根据混凝土观感检查结果对实体质量有怀疑的部位进行检测。该项抽测工作应于装饰装修和机电安装施工前完成。
单位工程验收需进行的其它检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单位工程验收方案中明确抽测部位和抽样方式。
四、建设单位组织单位工程验收前,应明确不影响运营安全和使用功能的缓建、缓验的内容,并取得市交通委、市规划委和市公安局消防局等有关部门认可后报市重大项目办。
缓验项目指在单位工程验收时,尚未完成设计及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该工程内容应不影响试运行安全和使用功能,且能在竣工验收前完成。
缓建项目指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尚未完成的设计及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该工程内容应不影响运营安全和使用功能。
五、项目工程验收暨试运行前,设备系统应符合试运行整体功能要求,并已由相关单位出具认可文件;且防雷装置等通过相关专项验收。
六、建设单位组织单位工程验收时,应邀请运营单位的相关人员参加验收检查,运营单位应形成单独的验收检查意见。
七、建设单位在组织项目工程验收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每个车站的至少两个出入口的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识,注明工程名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八、为确保项目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有序顺畅,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将项目工程验收方案和竣工验收方案报市重大项目办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九、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相关专项按有关规定验收后,工程方可交付试运营。工程质量保修期限自交付试运营之日起计算。
特此通知。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42号)
附件:详见市住建委网站
2014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