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发(2014)315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区、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区县国土、规划分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保局、质监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切实转变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发展模式,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提升保障性住房品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建办〔2013〕185号)及国家、本市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在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提出若干指导意见如下:
一、绿色建筑是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保障性住房是政府投资或政府主导的项目,在保障性住房中实施绿色建筑行动,将保障性住房建设成为绿色保障性住房,可有效提高保障性住房的安全性、健康性、舒适性,对在全社会推行绿色建筑具有示范效应。各区县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实施绿色建筑行动作为转变住房发展方式、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提升保障性住房品质的重点内容,积极推进。
二、保障性住房实施绿色建筑行动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的《绿色保障性住房技术导则》(建办〔2013〕195号)(以下简称《导则》)及北京市绿色建筑相关标准执行。对于保障性住房的设计、施工、验收、监理各环节的技术要求,《导则》未作具体规定的,应该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北京市地方标准要求执行。
三、2014年起,凡纳入本市发展规划和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的公租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应率先实施绿色建筑行动,至少达到绿色建筑一星级标准。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通过分类实施产业化方式循序推进实施绿色建筑行动。鼓励以政府投资为主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成为高星级绿色建筑。
四、保障性住房实施产业化是绿色建筑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工作纳入绿色建筑行动统一管理。对纳入实施绿色建筑行动和产业化范围的保障性住房应遵循经济、适用、环保、安全、节约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施分类指导,在全面推进过程中做到重点突出、精细管理;先易后难、分步实施。
(1)对于集中兴建且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公租房项目,鼓励集设计、生产、施工、安装于一体的大型全产业链集团企业按照工业化方式承建,严格执行《导则》、《关于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推进住宅产业化工作任务的通知》(京建发〔2012〕359号)(以下简称《通知》),实施装配式装修(本意见所指“装配式装修”是采用工业化生产的部品、部件进行现场装配施工的装修工法,是工业化建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推广应用绿色节能环保技术,倡导使用绿色建材及符合相关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建筑材料,并形成一定数量的绿色保障性住房示范区。其他公租房项目应全面实施装配式装修,使用预制叠合楼板、预制楼梯、阳台板、空调板等预制构配件,按照《导则》实施绿色建筑行动。鼓励采用工业化程度较高的结构体系。
(2)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新建项目除执行《导则》外,要大力推广应用预制叠合楼板、预制楼梯、阳台板、空调板等预制构配件。
(3)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其他类保障性住房应大力推广应用预制叠合楼板、预制楼梯、阳台板、空调板等预制构配件;试点实施装配式装修。
五、各区县人民政府是落实所辖区域保障性住房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责任主体,有关委、办、局应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推进落实。未履行相关职责的区县部门,应承担相应责任。
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项目立项审查;国土部门应加强实施项目土地供应;规划部门应加强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项目规划验收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实施绿色建筑行动项目从报建、建设标准执行、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到竣工验收备案、项目预售许可和交付使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根据保障性住房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特点尽快制定相应的定额标准、专项质量监督执法实施方案;市科技部门应引领推动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成果转化,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资源平台,创新产学研模式,发挥其整合资源、技术研发、成果转化、集聚人才等能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建设单位对绿色保障性住房建设负总责。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和标准,按照《导则》进行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编制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集成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就项目是否落实绿色建筑设计相关要求进行绿色保障性住房专项审查,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文件进行施工。竣工验收合格的绿色保障性住房可认定为一星级绿色建筑,不再进行专门评价。一星级以上项目可按照我市绿色建筑评定相关规定另行申请。
六、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下达保障性住房年度计划时,应当明确提出实施绿色建筑行动、产业化的要求,并会同国土、规划部门落实到项目。由规划部门在项目供地规划条件中明确“应按《关于在本市保障性住房中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若干指导意见》执行”。
七、国土部门按照本意见第四条的原则安排年度供地计划。在项目供应前,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国土、规划等部门,明确提出项目分类实施绿色建筑行动和产业化的意见,由规划部门在项目供地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国土部门依此办理土地出让或划拨供地手续。
八、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时,要说明绿色建筑相关内容,并将有关成本纳入投资概预算;发展改革部门在立项阶段对有关内容进行审查。
九、项目设计方案完成后,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组织进行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执行情况的专家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建设单位按照专家意见调整修改后正式报规划部门。
十、规划部门将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专家评审意见作为形式审查要件,并加强引导和监管设计单位,按照《导则》、北京市绿色建筑相关标准等要求进行设计。
十一、本市保障性住房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项目,鼓励采用设计、施工、采购(EPC)总承包等一体化模式招标发包。
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时,要将相关要求列入招标文件和合同。
十二、整合行业资源,积极扶持和培育若干家全产业链集团企业或联合体,编制并发布全产业链集团企业名录,鼓励其承建较大规模集中兴建的产业化项目,并支持其申报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支持列入名录企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国有企业申请国有资本预算资金用于建设大型预制部品生产线以及完善产业链条相关工作。
对非政府全额投资的,并实施装配式装修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符合我市绿色建筑相关规定的,可享受财政资金奖励,奖励标准为:二星级标识项目22.5元/平方米,三星级标识项目40元/平方米。积极支持在实施绿色建筑行动中执行《导则》、《通知》,按照上述标准实施住宅产业化的项目可同时享受面积奖励政策。
十三、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应不断完善地方相关建筑标准体系,加强相关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工作,及时完成并发布相关绿色建筑技术标准、规范、导则、指南和图集等,以满足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构件生产等各环节的需求。
十四、鼓励引导参与绿色建筑行动的相关企业实施产业升级、转型,加快建立产业化专业人员队伍建设、培训机制。
十五、每年年底,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等部门应对各区县相关部门落实保障性住房实施绿色建筑行动年度实施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对区县人民政府的年度绩效管理考评。
十六、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对区域内保障性住房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情况予以监督管理。对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的项目,应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依法处罚情况,计入企业、个人诚信档案。
十七、本指导意见自2014年 10月 1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指导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
201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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