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发〔2014〕7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47号)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本市散装预拌砂浆应用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2〕15号)等法规文件中“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推行散装预拌砂浆应用”的有关规定,促进施工现场扬尘综合治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定于2014年3月至4月底,对本市建设工程开展本年度第一次散装预拌砂浆政策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市中心城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地区内和全市所有政府投资并进入二次结构建筑砂浆施工阶段的建设工程。重点检查大施工集团(总公司)所属在施工程项目。
二、检查内容
(一)施工现场实际使用散装预拌砂浆情况
检查施工现场有无使用袋装预拌砂浆、现场搅拌砂浆、水泥砂浆搅拌机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施工现场虽设置散装预拌砂浆筒仓但还同时使用袋装预拌砂浆或现场搅拌砂浆的违规行为。
(二)散装预拌砂浆使用管理情况
重点核验施工单位针对散装预拌砂浆的采购合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货台账记录、型式检验报告、产品进场复验记录等管理资料。
(三)抽样检验预拌砂浆质量状况
三、组织实施
(一)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及施工企业自查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的质量安全监督和建材使用管理部门负责完成对属地内在施工程散装预拌砂浆应用情况的检查工作。施工企业应成立检查组对集团及其二级公司所属工程按照检查内容开展自查工作,要做到项目全覆盖,对存在的违规行为立即改正。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施工集团联合监督检查
3月24日开始,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施工集团进行联合监督检查。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抽查阶段
3月下旬开始,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对全市在施建设工程进行抽查。
(四)工程项目确定
2014年3月20日前,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和大施工集团(总公司)分别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和本集团(总公司)下属全部项目清单(进入建筑砂浆使用阶段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比例随机抽取确定。
四、工作要求
(一)《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推行使用预拌砂浆工作已提高到法律高度,各施工单位作为责任主体要全面提高认识,肩负起减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大气污染的重要责任。
(二)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施工集团(总公司)等单位要认真落实《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47号)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本市散装预拌砂浆应用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2〕15号)的相关要求,建立起长效机制,加大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推行使用散装预拌砂浆政策的监督管理工作力度,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三)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对检查中发现有现场搅拌砂浆、未使用散装预拌砂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做出处理,坚决纠正,并复查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情况。检查结束后对违规项目进行公示。
(四)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相关施工集团(总公司)请于2014年3月20日前将本区县、本集团负责检查的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工程项目名单等信息(见附件)报至市建筑节能建材办(电话:59958956、59958958,邮箱:bjszsn@163.com)。
特此通知。
附件:专项检查工程项目清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