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发〔2013〕464 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相关单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近期在开展网格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和外窗的进场检验管理存在较多问题,依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 16号)、《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防火安全技术规程》(DB11/729-2010)、《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外墙外保温施工技术导则》(京建发〔2012〕234、235、236、237号)、《关于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节能改造工程热固性保温材料进场见证取样燃烧性能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3〕187号)等规范、规程,为确保老旧小区改造工程使用合格的外保温材料和外窗,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施工单位在选购外保温材料时,应对材料供应单位是否按照《关于加强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使用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公消字[2012]391号)和《关于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专项备案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9号)进行专项备案予以确认。
二、施工、监理单位应在外保温材料和外窗进场后核查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等),并进行外观质量检查。
对无质量证明文件、外观质量检查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的保温材料和外窗,施工、监理单位应封存做退场处理,并留存相关记录和照片。
三、施工单位应在监理单位见证下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外保温材料和外窗进行进场复试,见证取样过程要留存照片或影像资料。
四、外保温材料应送至具备见证检测资质和具备燃烧性能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同厂家、同品种、同规格的外保温材料,每3000平方米抽样见证检验一次(不足3000平方米也应抽检一次) ,见证检验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其它外保温材料的见证检验项目:燃烧性能、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应符合相应验收规范要求。
五、外保温材料施工完成后隐蔽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及时委托有见证资质的检测单位,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对保温板与基层的粘结强度、保温板锚固用锚固件的拉拔力进行现场拉拔试验,合格后方可隐蔽。每个检验批现场拉拔试验抽检数量不得少于3个点或3根锚栓。
检验批划分为:单位工程采用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做法的墙体,按扣除窗洞后每1000平方米的保温墙面面积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0平方米也为一个检验批。
六、在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完工后验收前,应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外墙节能构造进行检测,或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进行检测。单位工程每种节能做法的外墙至少检测3个点。
七、外窗取样后应送至具备见证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见证检验。同厂家、同品种、同类型(规格尺寸和开启方式相同)的外窗抽检至少3樘。见证检验项目:抗风压性能、水密性能、气密性能、传热系数和中空玻璃露点。
八、外窗施工完成后,应及时委托有见证资质的检测单位,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对外窗的气密性能、水密性能进行现场实体检测。单位工程随机抽取具有代表性的同品种、同类型(规格尺寸和开启方式相同)的外窗至少3樘。
同工程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时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可视为一个单位工程进行抽样,每10000平方米可视为一个单位工程进行抽样,不足10000平方米也视为一个单位工程。
九、施工单位应做好外窗四周、空调室外机、穿墙管线等部位外保温的封闭处理,防止雨雪水渗入保温层内,必要时应附加防水层。
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下一步将加大对外保温材料和外窗进场检验的检查力度。未对外保温材料和外窗进行进场检验的,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使用检验不合格的保温材料和外窗的,或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同时,依据《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记分处理。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