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长城)优质工程质量评价
京外、境外参评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北京市建筑(长城)结构优质工程质量评价标准》、《北京市建筑(长城)优质工程质量评价标准》和《北京市建筑(长城)优质工程质量评价管理办法》,规范京外、境外工程项目参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市建质协)负责组织京外、境外参评工程的质量评价活动,包括受理申报、组织对申报工程的检查评价、标准培训和观摩交流活动等。
第三条 会员单位京外、境外参评工程申报程序、评价审定工作按照《北京市建筑(长城)优质工程质量评价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参评范围
第四条 鼓励会员单位承建质量目标为省部级奖项的京外工程优先申报参评属地相应的质量评价或质量奖项。
下列工程也可以申报参评北京市建筑(长城)结构优质工程质量评价、北京市建筑(长城)优质工程质量评价(以下简称北京市优质工程质量评价)。
1.原则上会员单位在京外承建的由北京市投资兴建或援建,符合北京市优质工程质量评价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工程。
2.会员单位在京外承建,符合北京市优质工程质量评价标准和管理办法,且参评属地相应质量评价或质量奖项遇到困难的工程,经与当地有关部门沟通,可以申报参评北京市优质工程质量评价。
第五条 会员单位承建的境外工程项目,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或所在国标准,且不低于北京市优质工程质量评价标准的,按照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参照上级协会的相关要求,可以申报参评北京市优质工程质量评价。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工程规模须满足以下要求:
1.住宅工程、公共及工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且建筑面积在1万㎡(含)以上。
2.古建筑重建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含)以上。
3.仿古工程:建筑面积在3000㎡(含)以上。
4.改造工程:建筑面积在8000㎡(含)以上。
5.未列入上述一至四款,设计新颖、技术先进,符合国家节能环保政策的其它工程。
第六条 申报建筑(长城)结构优质工程质量评价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在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前申报,并确定质量目标。
2.新建(含扩建、改建工程中的新建结构)混凝土结构工程、钢结构工程、砌体结构工程等,均可申报。
第七条 申报建筑(长城)竣工优质工程质量评价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是通过结构优质工程质量评价的工程。
2.改造工程应提供结构安全评估文件。
3.住宅工程可在竣工验收当年申报,公共及工业建筑工程须满足半年以上使用期的要求。
第四章 检查评价
第八条 京外和境外工程的质量检查评价依据《北京市建筑(长城)结构工程质量评价标准》和《北京市建筑(长城)工程质量评价标准》。
第九条 检查评价程序按照《北京市建筑(长城)优质工程质量评价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现场检查评价由市建质协确定的专家组负责。专家组主要由协会住会专家和特邀专业专家组成。
第十一条 京外和境外申报工程现场检查评价一般一次,特殊情况可增加检查次数。检查时间结构工程应在结构封顶前,竣工工程应在竣工验收后。检查评价范围均应覆盖申报项目的所有单位工程和关键部位。
第十二条 京外和境外申报工程检查评价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现场检查、视频检查的方式。
1.京外工程全部采用现场检查方式;
2.境外工程原则上采用现场检查方式。因交通不便、入境限制、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可采用视频检查方式;
3.视频检查的程序与现场检查相同。检查前专家组与受检方共同确定检查时间、检查部位和工程资料查阅清单。
视频检查是指利用带有网络传输功能的手机、摄像机、视频眼镜等设备,按照会议商定和专家指定的检查部位,由现场人员持视频设备对工程实体质量和细部做法现场摄放,专家进行点评。
视频检查可包括受检项目部提供的影像资料。受检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对在施的典型工序、部位、做法以及隐蔽工程、已完工程进行拍照、录像,可在视频检查时播放。
第十三条 京外、境外参评工程的工程资料可按照所在地资料规程和要求收集、归档。采用现场检查或电子查阅方式检查资料。
境外工程采取视频检查的,受检单位按照商定的工程资料查阅清单,在视频检查15日前将工程资料的电子版文件上传专家组。专家组在视频检查前对工程资料进行检查,视频检查时专家质疑,并进行点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建质协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北京市建筑(长城)优质工程质量评价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