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发〔2022〕47号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行业协会,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各有关单位: 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是工程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量大面广的特点。传统纸质检测报告存在成本高、能耗高、易损坏、易篡改、存储不便、查阅不便等弊端,已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节约社会资源,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适应工程质量管理信息化的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现就鼓励推广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电子化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大数据战略、“互联网+”行动等相关要求,推进信息技术与检测工作全面融合,改变传统的检测报告出具模式,实现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生成、传输、使用全过程电子化,适应工程资料电子化需求,规范检测行为,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二、实施方式和要求 (一)根据自主自愿的原则,鼓励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承担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时出具电子化检测报告;鼓励各参建单位在收集整理工程资料过程中使用电子化检测报告(涉密工程和特殊工程除外)。 (二)出具电子化检测报告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北京市公安局《关于电子印章管理工作意见》的规定制作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并实现在检测报告电子文件上签署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的功能。 (三)出具电子化检测报告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制定本单位检测报告电子化工作管理制度,建立相关组织机构,明确责任人员,严格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使用管理,加强安全风险防范,确保电子化检测报告生成、传输、使用等环节符合相关管理要求。 (四)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电子化检测报告时,应通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检测管理系统)生成检测报告电子文件。 检测报告电子文件由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自行签署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后方可生效。 (五)使用合法的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签署的电子化检测报告与纸质检测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电子化检测报告不再按《关于统一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标识样式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发〔2011〕90号)要求加盖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标识(钢印检测标识)。电子化检测报告的保存期限按现行纸质报告的规定执行。 (七)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按要求对已经出具的电子化检测报告进行修改时,应在检测管理系统中将二维码标识设置为报告内容失效并及时通知委托单位,再重新出具修改后的电子化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的使用单位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对报告内容的有效状态进行查看。 三、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筑牢实施基础。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市公安局《关于电子印章管理工作意见》、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的学习,充分理解电子化检测报告在安全、环保、效率方面的意义,提升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水平,为出具、使用电子化检测报告奠定技术基础。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配备专人负责检测报告电子化工作,制定详细完备的工作方案,严格落实相关制度,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强宣传,增强各方认知。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积极向社会宣传电子化检测报告的使用意义、法律效力,提高工程参建单位对电子化检测报告的认可程度,为电子化检测报告的推广使用营造良好市场氛围。同时,对出具电子化检测报告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信用评价方面将给予政策支持。 (三)加强抽查,确保责任落实。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检测报告电子化工作纳入日常检查范围,重点对电子化检测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及时性,尤其是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的合法性进行抽查,确保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责任落实到位。 (四)及时反馈,妥善处理问题。各单位对出具和使用电子化检测报告期间发现的问题,认真妥善处理。需要全市统一协调和指导服务的,可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及北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房屋建筑安全鉴定行业协会联系。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承担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涉及的见证取样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质量业务时,鼓励出具电子化检测报告。 特此通知。 |
(信息来源:市住建委网站,发布时间:2022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