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发〔2019〕225号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公交车行驶安全和桥梁防护工作的意见》(安委〔2018〕6号)等文件相关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城市桥梁防护设施施工质量过程控制和竣工验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参建主体质量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建立质量责任制,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落实质量责任,不得任意压减桥梁防护设施工程建设费用,应当科学合理确定施工工期。确需调整工期的,应从采用更先进的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施工技术等方面,提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技术措施并组织专家论证,且压缩工期的天数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加强施工图纸会审、专项方案编制、技术交底、材料检验、质量验收等工作,确保施工质量。
(三)监理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认真履行监理工作职责,并将城市桥梁防护设施工程作为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管理,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四)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检测活动,并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质量负责。
(六)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强化落实技术管理责任。
二、强化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七)桥梁防护设施施工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明确施工方法、施工流程及工艺要求等,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方可实施。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组织施工技术、质量管理和作业人员进行防护设施施工全过程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设计要求、工艺要点、质量标准、质量保证措施等。
(八)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等进行进场检验,并报监理单位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九)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加强城市桥梁防护设施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严格执行施工技术规程和质量验收标准,做好桥梁防护设施与桥梁主体结构之间预埋件、连接件、附属设施之间连接件等关键部位、薄弱部位及隐蔽工程的检查。
(十)实行首件验收制度。不同类型防护设施或采用新工艺首次施工时,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进行首件质量验收,形成验收记录,并签署验收意见。
(十一)实行预制防撞护栏安装和现浇防撞护栏钢筋连接、浇筑等关键部位质量影像留存制度。关键部位验收应由监理见证,逐个留存正面、侧面和45度角三个方向照片,形成影像资料。影像资料应能准确反映施工部位、质量等情况,并标注拍摄时间、拍摄人、拍摄地点,以及照片对应的工程部位,并作为专项验收资料附件留存。
三、强化竣工验收管理
(十二)桥梁防护设施施工质量应符合《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验与验收标准》(DB11/T 1070)、《城市桥梁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DB11/T 1072)等规范标准要求。
(十三)桥梁防护设施完工后,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项目技术负责人、技术、质量、测量等相关人员对防护设施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组织防护设施工程质量验收。
(十四)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桥梁防护设施工程质量验收,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相关专业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参与验收,验收后应形成明确的验收意见。
(十五)城市桥梁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将桥梁防护设施作为重点检查项目,其安全和使用功能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十六)城市桥梁工程竣工验收相关的技术方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中应包括桥梁防护设施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报告。
(十七)必要时建设单位可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对桥梁防护设施进行实体和使用功能检测。
四、强化政府监督管理
(十八)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加大对市政桥梁防护设施施工的监督执法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改正,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按相关记分管理办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记分处理,纳入市场行为评价系统。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市住建委网站,发布时间:2019-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