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发〔2018〕187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改革的意见》(市规划国土发〔2018〕69号)和《关于做好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8〕143号)等文件精神,配合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措施执行, 防控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安全质量风险,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市区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严格按照《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京建法〔2018〕2号)和《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京建法〔2015〕9号)的规定,督促各参建单位全面落实安全质量主体责任。
二、对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市区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性质、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以及工程责任主体安全质量保证能力和信用状况等,编制安全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实施差别化监督,重点检查安全质量保证措施的制定及落实情况、安全质量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及安全质量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等。
三、市区质量监督机构应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作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验收的依据。市区质量监督机构应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应责令建设单位改正,依法查处同时移交规划国土部门。
四、市区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执法检查。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 4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