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发〔2018〕172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住房城市建设委、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和要求,切实保障建设单位选择工程建设施工监理企业的自主权,加快施工许可审批的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3月2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16号令)的有关规定,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外,其他工程项目可参照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不再强制要求进行招投标。
二、对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采取自主决定发包方式的,在确定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后,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不再提交施工、监理合同备案材料,直接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对不进入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程分平台招投标的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不收取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的登记备案费用。
四、建设单位在选择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时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选择与工程项目规模相匹配的具有相应资质和资格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切实履行建设单位对施工和监理单位管理的主体责任。
本通知自6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4月12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4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