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发〔2016〕203号 |
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混凝土协会《关于发布2016年度北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承包商(站点)推荐名录的通告》(京混协 [2015] 01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按照以下管理要求开展工作: 一、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首要责任者。应严格按照混凝土结构的有关标准和规定,确定合理施工工期,落实建设资金到位。各保障房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要督促、协助总承包单位选择合格的混凝土分包单位并加强过程监管,发现到场预拌混凝土的产品质量和施工质量不合格行为要向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二、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法对施工现场工程建设质量负总责。要规范预拌混凝土分包单位的选择工作并履行好对混凝土分包单位的管理责任,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预拌混凝土使用质量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的通知》等规定,切实做好保障房质量管理。 三、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依法承担预拌混凝土的产品质量责任。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应当按照《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等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要求,对原材料检验、生产过程质量管理、产品出厂检验及运输等环节严格控制,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混凝土技术指标和供货要求,确保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进入名录的混凝土企业要在行业内起好带头作用,以进入保障房名录为契机加强企业自身建设,严格执行政府部门的管理规定和企业做出的管理承诺,进一步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四、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保障房建设中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监管工作,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北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承包商推荐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实施监理的通知》、《关于发布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价的通知》对入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不认真执行相关规定的工地和企业实行严格的差别化监管,确保保障房工程质量。 五、市混凝土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对进入保障房名录的企业加强检查,对违反协会自律要求的采取惩戒措施,并适时提出保障房名录的调整建议。要认真总结经验,抓紧调整相关管理办法,为明年的保障房名录推荐工作做好准备。 六、推荐名录工作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办法,充分发挥混凝土协会的行业管理作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关于发布2016年度北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 凝土承包商(站点)推荐名录的通告》(京混协 [2015] 01号) |
京建发〔2016〕203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混凝土协会《关于发布2016年度北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承包商(站点)推荐名录的通告》(京混协 [2015] 01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按照以下管理要求开展工作:
一、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首要责任者。应严格按照混凝土结构的有关标准和规定,确定合理施工工期,落实建设资金到位。各保障房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要督促、协助总承包单位选择合格的混凝土分包单位并加强过程监管,发现到场预拌混凝土的产品质量和施工质量不合格行为要向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二、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法对施工现场工程建设质量负总责。要规范预拌混凝土分包单位的选择工作并履行好对混凝土分包单位的管理责任,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预拌混凝土使用质量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的通知》等规定,切实做好保障房质量管理。
三、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依法承担预拌混凝土的产品质量责任。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应当按照《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等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要求,对原材料检验、生产过程质量管理、产品出厂检验及运输等环节严格控制,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混凝土技术指标和供货要求,确保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进入名录的混凝土企业要在行业内起好带头作用,以进入保障房名录为契机加强企业自身建设,严格执行政府部门的管理规定和企业做出的管理承诺,进一步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四、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保障房建设中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监管工作,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北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承包商推荐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实施监理的通知》、《关于发布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价的通知》对入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不认真执行相关规定的工地和企业实行严格的差别化监管,确保保障房工程质量。
五、市混凝土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对进入保障房名录的企业加强检查,对违反协会自律要求的采取惩戒措施,并适时提出保障房名录的调整建议。要认真总结经验,抓紧调整相关管理办法,为明年的保障房名录推荐工作做好准备。
六、推荐名录工作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办法,充分发挥混凝土协会的行业管理作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关于发布2016年度北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承包商(站点)推荐名录的通告》(京混协 [2015] 01号)
(附件见市住建委网站)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5月30日
(来源:市住建委网站,发布时间:2016-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