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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委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具体施行时间的通知

时间:2016-01-05 16:38

                         京建发〔2015〕439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5年9月25日经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加准确理解和更好贯彻实施《条例》,现对《条例》中相关规定的具体施行时间通知如下:

  一、《条例》第一百零六条“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是指2016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活动及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适用本条例规定。

二、《条例》第十七条“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质量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当对原材料质量进行检验,对配合比进行设计,按照配合比通知单生产,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对生产质量进行验收。”

  2016年1月1日以后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生产预拌混凝土的,适用本条规定。

  三、《条例》第二十四条“禁止建设单位对预拌混凝土直接发包”

  2016年1月1日以后生效的,与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签定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的,适用本条规定。

  四、《条例》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采购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筋和钢结构构件的,应当组织到货检验,并向施工单位出具检验合格证明。”

  建设单位采购的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筋和钢结构构件,2016年1月1日以后进入施工现场的,适用本条规定。

  五、《条例》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按照规定对见证取样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进行检测。施工单位进行取样、封样、送样,监理单位进行见证。”

  2016年1月1日以后开工的工程,适用本条规定。

  六、《条例》第四十七条“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质量自检;自检合格的,监理单位应当组织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竣工预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形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第四十八条“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并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对住宅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分户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形成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记录,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工程竣工验收记录中各方意见签署齐备的日期为工程竣工时间。”

  第四十九条“轨道交通工程验收包括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三个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各阶段验收方案。轨道交通工程的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且相关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项目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合格且按照规定完成不载客试运行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消防、人民防空、运营设备和设施、环境保护设施、防雷装置、特种设备、卫生、供电、档案等按照规定验收后,方可交付试运营。轨道交通工程质量保修期限自交付试运营之日起计算。”

  2016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工程,适用本条规定。

  七、《条例》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对所有权人履行质量保修义务。建设单位对所有权人的工程质量保修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计算。在建设工程保修期限内,经维修的部位保修期限自所有权人和相关单位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

  2016年1月1日以后仍处于保修期限内的和2016年1月1日以后交付的,适用本条规定。

  八、《条例》第六十二条“从事住宅工程房地产开发的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投保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保险费用计入建设费用。保险范围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防水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保险期间至少为10年,防水工程的保险期间至少为5年。”

  2016年1月1日以后开工的,适用本条规定。

  九、《条例》第六十三条“从事住宅工程房地产开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前,办理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担保。保修担保范围包括工程保温、管线、电梯等影响房屋建筑主要使用功能的分项和分部工程。已经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且符合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的,可以不再办理保修担保。”

2016年1月1日以后办理预售许可或办理现售备案的,适用本条规定。

十、《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中各条款。

2016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适用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2016年1月1日以前发生,2016年1月1日以后违法状态持续存在的违反《条例》的行为,适用本条规定;2016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反《条例》的违法违规行为,适用本条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以前,2016年1月1日以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实施行政处罚依据同位法“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从旧”是指首先要考虑先适用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时的法规,“从轻”是指同时要考虑如果适用《条例》对被处罚人的处罚较轻或者更有利于被处罚人的情况下,适用本条规定。

  

                2015年12月29日

 

来源:市住建委网站,发布时间:201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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