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上,市人大法制办汇报了《条例(表决稿)》及修改意见,与会委员对表决稿总体表示赞同。审议中,杜德印主任对表决稿提出了一点建议,希望《条例(表决稿)》三十九条在明确建设单位享有采购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筋、钢结构构件权力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其应承担组织这些建筑材料进场检验并出具相关质量证明文件的义务。审议后,与会委员普遍认为,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多次审议修改,《条例(表决稿)》已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修改后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表决。
下一步,市住建委将积极配合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做好《条例》表决前的修改完善工作,并组织开展对《条例(表决稿)》的校核工作。
(来源:市住建委网站,发布时间:2015-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