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发〔2015〕318 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生产质量实施监理的通知(试行)》(京建法[2014]20号),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我市新开工的保障性住房工程(含自住型商品房)应严格落实预拌生产质量驻厂监理工作要求,处于基础施工阶段的,应在2月1日前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进行驻厂监理。
2015年7月8日,我委对位于大兴区黄村镇新源大街的R4#自住型商品房、R5#限价商品房、S4-1#、S4-2#商业、0501地块地下车库工程进行网格执法检查时发现, 2015年1月该工程处于基础施工阶段,按文件要求R4#自住型商品房、R5#限价商品房应实行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制度,但建设单位北京正浩置业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委托监理企业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实施驻厂监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该工程的建设单位北京正浩置业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北京华兴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北京盈升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合利看丹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全市通报批评。责令该工程立即停止混凝土施工,且在未实施驻厂监理工作前不得恢复混凝土施工;对于已完工混凝土工程,要求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混凝土强度实体检测。
各单位要引以为戒,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保证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安全。
特此通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9月9日
(来源:市住建委网站,发布时间:2015-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