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单位在填写试验委托单时,应按照混凝土实际生产企业(站点)名称认真填写,不得随意填写,杜绝试验报告混凝土生产企业与实际生产企业不符的情况发生。
二、监理单位在见证过程中严格核对混凝土生产企业名称,按照规定要求如实填写见证资料。
三、检测机构在检测监管信息系统中录入混凝土生产企业名称时,应与施工单位委托信息相一致。
四、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 中发现有与本单位供应不一致的情况,应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来源:市住建委网站,发布时间:2015-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