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细化了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自2015年4月1日施行起,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完整施工技术管理资料;取得规划行政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工程无障碍设施专项验收合格;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民用建筑工程节能专项验收合格;住宅小区工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验收合格等。
《办法》规范了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首先按照相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同时具备规定的其他条件建设单位方可组织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形成验收组人员共同签署的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的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连同其他有关文件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办法》明确了工程参建各方的验收责任。明确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均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签署验收意见;同时要求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
《办法》补充了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相对于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办法》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补充:一是明确了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与工程竣工验收的概念、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工程竣工日期等;二是明确了工程交付使用的条件,强调了通信等其他专项专业工程交用前的验收责任;三是要求住宅小区工程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管理单位要进行项目交接查验并办理交接手续。
(来源:市住建委网站,发布时间:2015-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