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自住型商品房)实施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制度。监理单位根据混凝土生产量派出驻厂监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驻厂监理单位应依据现行规范要求,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原材料进场复试取样、试验过程进行见证。每月对其使用的水泥、砂、石等原材料进行抽样检测。
通知明确,对出厂混凝土检验合格后,驻厂监理人员应在混凝土运输单上签字,方可出厂。未经驻厂监理人员签字,施工单位不得进行预拌混凝土接收,不得在工程上使用。这是质量延伸控制机制的关键部分。
通知要求,驻厂监理单位发现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存在重大问题时,应将有关情况通报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并同时报告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业内人士表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实施监理,有别于常规受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项目监理,是针对用于工程的源头产品的生产质量实施的专项管理,其措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有问题的预拌混凝土,再难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大门。
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新开工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自住型商品房)应严格执行通知要求;已经开工的,也应在1月底前,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进行驻厂监理。
为落实好此项工作,市监理协会和混凝土协会拟定了《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管理办法(暂行)》,进行自我规范。同时,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市监理协会通过比选,公示推荐了信誉好、业务能力强的10家驻厂监理单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每半年将对辖区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和驻厂监理单位,进行至少一次的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采取专项抽查和联合检查的方式,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和驻厂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履责情况进行检查。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发现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和驻厂监理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来源:市住建委网站,发布时间:2015-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