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委关于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
生产质量实施监理的通知(试行)
京建法〔2014〕20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的管理,确保工程结构质量,现就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实施监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自住型商品房)实施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制度。本通知所称预拌混凝土驻厂监理,是指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提供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生产过程实施的专项质量监理工作。
二、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加强对涉及结构工程质量各环节的管理。应委托监理单位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质量实施监理的签订单独书面委托合同。驻厂监理合同应到市区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选择驻厂监理企业,鼓励从市监理协会通过比选推荐的《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单位名录》中选择。受委托的监理单位根据混凝土生产量派出驻厂监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三、施工单位应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负总包管理责任。在选择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时,应当从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中选用。
四、驻厂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以及预拌混凝土采购合同等,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实施监理,并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五、驻厂监理单位应依据现行规范要求,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原材料进场复试取样、试验过程进行见证。每月对其使用的水泥、砂、石等原材料进行抽样检测,并由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驻厂监理单位对进场材料质量存在疑问时,可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抽样检测。
六、驻厂监理单位应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申报的配合比进行审查,主要审查所申报配合比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未经审查的配合比不得使用;并对生产过程中配合比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七、驻厂监理单位应对预拌混凝土开盘鉴定进行见证。应对出厂混凝土的坍落度、温度、工作性能等指标进行监督检查,检验合格后,驻厂监理人员应在混凝土运输单上签字,预拌混凝土方可出厂。未经驻厂监理人员签字,施工单位不得进行预拌混凝土接收,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驻厂监理单位应对出厂混凝土7d、28d试件的取样、制作、试验过程进行见证。
八、驻厂监理单位发现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存在问题时,应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进行整改,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驻厂监理单位发现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存在重大问题时,应将有关情况通报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并同时报告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九、驻厂监理单位应与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将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通报给驻厂监理单位,驻厂监理单位应及时复查,并将结果反馈工程项目监理单位。
十、预拌混凝土驻厂监理人员应加强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专业知识的学习,并持有监理人员岗位证书。
十一、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质量负直接责任。要按照《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等技术标准要求,对原材料、生产过程、产品出厂检验及运输等环节进行严格质量控制,确保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十二、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配合驻厂监理单位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驻厂监理单位不得干预、影响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正常的经营生产和管理工作,因过错导致不良后果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三、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要切实做好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日常监管工作,每半年应对所属域内的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和驻厂监理单位至少进行一次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采取专项抽查和联合检查的方式,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和驻厂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履责情况进行检查。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发现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和驻厂监理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驻厂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纳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体系。
十四、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驻厂监理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及个人均可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举报。
十五、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新开工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自住型商品房)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处于基础施工阶段的,应在本通知生效之日后一个月内,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进行驻厂监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1月28日
(来源:市住建委网站,发布时间:2014-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