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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委要求检测机构加强管理,发挥检测手段作用

时间:2014-11-20 08:50

为提高工程质量防控意识,加强质量检测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结果不合格情况的报送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结果不合格情况报送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8号)和《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2】388号)精神,各检测机构应进一步加强检测合同管理,落实检测结果不合格上报制度。

  各检测机构要认真落实检测委托相关信息的填报。必须将检测合同中的工程名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录入到检测监管信息系统合同模块。对无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许可证号信息的房屋建筑工程检测对象,检测监管信息系统将给予提示,在四个月的检测周期内仍不能完善相关信息填报的,检测监管信息系统将终止该工程项目检测业务。

  各检测机构在接收7d、28 d混凝土试件委托时,应认真核对委托单是否按要求填写了混凝土供应单位,无混凝土供应单位信息的,一律不得接受委托。录入工程信息时,应从检测监管信息系统给定的混凝土供应单位名录中选取,不得手工录入。

  为了及时发现和排除工程质量隐患,杜绝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市各检测机构应将涉及结构安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结果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项目对应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测结果不合格情况既包括建筑材料、构配件的检测,也包括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幕墙工程检测。

  各检测机构在检测工作过程中,对于不能提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许可证号等信息的委托单位,应作为参建单位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在上报情况中注明“参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报送”字样。

                                         (来源:市住建委网站,发布时间:201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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