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2014〕1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7号),促进本市施工现场扬尘综合治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重点任务分解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49号)要求,本市2015年1月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推行使用散装预拌砂浆的规定将由现行范围(本市中心城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地区内建设工程及全市所有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扩大到全市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为进一步强化此项工作,现就本市建设工程预拌砂浆应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市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其中砌筑(包括砌块专用砂浆和砌块粘结剂等配套砂浆)、抹灰、地面类砂浆,应使用散装预拌砂浆。施工现场不得设立水泥砂浆搅拌机。
特种预拌砂浆倡导使用散装方式。散装预拌砂浆指工厂化生产的散装干混砂浆、预拌湿砂浆等。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市散装预拌砂浆应用及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相关政策法规,提供的设计图纸应符合本市预拌砂浆相关文件要求。
三、设计单位应按本市有关预拌砂浆政策法规、《88J1-4干拌砂浆建筑构造通用图集》及地方标准要求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预拌砂浆的品种、等级。
四、施工单位应做好预拌砂浆的采购使用管理工作,把散装预拌砂浆应用及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列入常态化管理事项,加强制度建设、组织实施、考核管理、学习培训等工作,确保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执行到位。
(一)施工单位应按照本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和推行使用散装预拌砂浆的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落实建材采购计划和施工组织安排,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规定使用预拌砂浆。
(二)施工单位在图纸会审中,发现设计图纸中未明确预拌砂浆的品种和等级的,应及时告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协调设计单位对设计图纸进行完善补充。
(三)施工单位在采购预拌砂浆前,应从企业规模、生产工艺和设备、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散装预拌砂浆生产及配送能力、售后技术服务等方面筛选预拌砂浆供应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建筑材料管理规定核验供应企业的有关资料。鼓励选择年产能在40万吨以上、信用良好的供应企业;要主动防范质量不合格、环保不达标、不具备散装预拌砂浆供应能力的企业供应的预拌砂浆产品流入建设工程;在工地设立的散装移动筒仓应有设备生产厂家合格证并留存复印件。
(四)采购合同应当使用市工商局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联合监制的《北京市建筑工程建筑砂浆采购合同》示范文本,并就散装预拌砂浆及其供应保障等有关事项进行明确约定。
(五)严格把控预拌砂浆进场质量关。施工单位采购的预拌砂浆应符合本市地方标准的要求,并要求供应企业提供符合本市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和合格证,并按地方标准要求进行复试。
五、监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理责任。按照全市建设工程推行使用散装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新要求开展监理工作。对建设工程未按照规定执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或未按规定使用散装预拌砂浆的、采购的预拌砂浆不符合北京市预拌砂浆相关地方标准的、预拌砂浆供应企业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签发监理通知单;对施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要求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预拌砂浆供应企业应做好全市建设工程推行使用散装预拌砂浆的产品和设备设施供应保障及服务工作,不得违反规定向建设工程供应袋装预拌砂浆。预拌砂浆运输车和干混砂浆散装移动筒仓应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并纳入全市预拌砂浆应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干混砂浆散装移动筒仓应为专业机械设备厂家生产、检验合格的产品。
七、各相关行业协会应当进一步规范行业发展秩序,积极组织开展预拌砂浆散装化、机械化应用的宣传培训和科技攻关,不断推动行业发展。
八、加大监督管理工作力度
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负责建设工程预拌砂浆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相关处罚信息纳入北京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散装预拌砂浆使用情况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动态监督管理内容。建设工程未按规定使用散装预拌砂浆,情节严重的,不得参选“绿色安全工地”。
九、加大监督处罚力度
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发现建设工程违反规定现场搅拌砂浆的,应根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发现建设工程未按规定使用散装预拌砂浆的,应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相关责任单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十、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2012年5月29日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本市散装预拌砂浆应用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2〕15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0月21日
(来源:市住建委网站,发布时间:2014-11-02)